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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沁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沁水县支持科技创新六项政策

       导读:沁水县支持科技创新六项政策为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根据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

晋城市沁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沁水县支持科技创新六项政策

沁水县支持科技创新六项政策

为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根据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给予其一定的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含1 亿元)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至1 亿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企业通过自主立项,引进科研团队及先进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完成后,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并取得实际成效的,给予研究开发费用不高于5%的经费支持。

二、支持关键技术攻关

3.企业研发试制出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通过省情报研究所查新,真实有效。按该产品研究开发费用的5%(属军民融合按 10%)给予补助,最高 50 万元。

4.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分别配套支持 20 万元、10 万元。承担市级重点计划项目的企业,配套支持 5 万元。

5.县级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确定后,按项目研发投入资金总额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6.企业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的科技成果并在县内转化,按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最终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企业通过发明或引进发明专利,并在实际生产中推广与应用,给予 5 万元资金支持;企业通过发明或引进实用新型专利,并在实际生产中推广与应用,且拥有量不少于6 件,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

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8.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对通过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 万元奖励。

9.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连续入库连奖三年。

五、加大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0.支持创建科技孵化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和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 万元。

11.支持创建研发平台。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等,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资金。

12.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资金。

13.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建并通过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

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金额。

14.对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省奖励额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按上级奖励额给予配套奖励。

15.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实验室或者研发中心,对联合研发机构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研发经费支持。

16.创新人才团队专项。对于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特派员及青年科技人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17.科技合作交流专项。支持与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开展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交流与研讨。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形式予以经费支持。

18.科普宣传专项。用于科学技术普及、科普基地建设和政策宣传等活动。

19.科技金融专项。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于具有金融创新产品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0.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创新园区专项。新创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地和园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辐射带动的作用突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本政策自 2022 年 7 月 13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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