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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晋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晋城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

       导读:晋城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 行)为贯彻落实晋城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19〕15号),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助力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第一条 研发创新支持。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非煤企业研发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奖励,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2022年晋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晋城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

晋城市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 行)

为贯彻落实晋城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19〕15号),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助力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研发创新支持。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非煤企业研发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奖励,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3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的最高奖励15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最高奖励5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科技局从科技事业发展经费中安排。上年度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工信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条  转型升级支持。对企业实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完工或当年工程进度完成60%以上的工业转型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比照即期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给予3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信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基金支持。整合设立120亿元的晋城市产业转型发展基金,采取债权、股权、联合投资、定增并购等方式,为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基金由市金融办统筹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成长支持。非煤工业企业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实现利税增长5%以上的,追加奖励30%。所需资金由市工信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平台建设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融资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商务局、市工信局从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新设立的煤层气交易中心、铸造产业交易中心、煤炭清洁化利用联盟等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六条  用地要素支持。对在晋城注册的企业投资项目,每亩投资强度达300万元的,竣工后奖励投资主体10万元/亩;每亩投资强度达500万元的,竣工后奖励投资主体15万元/亩。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前20强的企业,每亩再奖励3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0%。

第七条  成本竞争支持。对企业在我市落地建设光机电、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医药、现代煤化工产业项目,实行养老保险缴费率过渡试点,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按13%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上缴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落实。

第八条  金融服务支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低至1%以内。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8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由市金融办具体落实。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入驻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融资租赁公司当年为企业提供设备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的扶持金额最高为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0%。

第九条  人才智力支持。用足用活用好我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等政策,吸引激励更多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每三年召开一次企业家大会,表彰20名优秀企业家、10名功勋企业家,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

第十条  公共服务支持。每年确定工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清单,实行市级领导包联制,由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落实。实行清单项目手续办理代办制,由属地政府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落实。规范开展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无序检查。由市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监督落实。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满自行失效。本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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