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高各
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18 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把新材料产业打造成为高平转型发展的支柱产业,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
1. 打造上下游紧密衔接的产业链条。支持新材料企业通过建设、生产、经营、服务等环节合作,以及联合、并购、重组、改造等方
式,提高上下游配套企业产品本地化配套率,吸引上下游关联产业、企业形成集聚,整体提升产业集群制造水平。(落实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投资促进中心)
2. 引导新材料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落实单位: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财政局)
3. 鼓励小微企业壮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工业企业,一律连续奖励 3年,第 1 年 20 万元,第 2 年 10 万元,第 3 年 10 万元。规模以上新材料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创新项目可优先享受省、市、县各级资金支持。(落实单位: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4. 实行灵活的工业用地配置政策。对新材料企业优先安排供地,在供应工业用地时,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外,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取得土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安全要求及建筑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确定的用地集约的新材料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落实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 提供标准化厂房及配套服务。鼓励开发区(园区)为引进的新材料行业龙头企业、高新企业定制个性化标准厂房,并做好标准厂房区域的道路、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服务。鼓励依托园区内的新材料主导产业,发展研发设计、仓储物流、商务咨询等配套生产性服务业。(落实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6. 扩大新材料企业培育销售渠道。鼓励新材料企业向特种金属材料、碳基新材料、半导体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等相关领域拓展。支持企业开辟国内外市场,扩展应用范围。鼓励新材料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申报《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对纳入清单的产品给予政府首购、订购、评审优惠和价格扣除等优先采购政策支持。(落实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提升新材料产业创新能力
7. 加快新材料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高平市内转化的新材料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70%。(落实单位:市科技局)
8. 搭建新材料创新研发平台。支持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等围绕特种金属材料、碳基新材料、半导体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组建各类技术创新平台。支持相关企业开展工业试验装置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相关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建新材料产业创新融通服务平台、新材料产业中试基地和技术创新中心、生产应用示范平台、产业联盟等,常态化组织开展供需合作、技术对接、行业交流等活动。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50万元、3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研发平台,补助上浮 2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落实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 鼓励新材料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对民营企业获得国家部委、军委相关部门军民融合项目资金奖励的,按金额的 5%给予奖励。对年度内新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或与军工企业配套合同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合同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落实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10. 推动新材料产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新材料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 支持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出。上年度新获批国家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工业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企业,上年度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新材料企业,上年度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运用试点新材料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新材料产业科技研发投入。对研究与试验发展 (R&D)经费投入强度较上年度增长 10%及以上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增长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落实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培育新材料产业龙头企业
13. 推动新材料企业向智能制造方向发展。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 50%给予奖励。(落实单位:市工信局)
14. 提升新材料企业制造竞争力。对新材料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的,可按购买价格的 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西省质量奖及提名奖的民营企业,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 50%给予奖励。(落实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财政局)
15. 鼓励民营新材料企业做大做强。对进入全国民营企业 500强的新材料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进入山西民营企业 100 强的新材料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落实单位: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16. 支持新材料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版、科创版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民营企业,以及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民营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单位: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财政局)
四、实施新材料产业融资支持及税费优惠
17.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新材料生产企业授信额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新材料生产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特别是对国家及省重大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新材料生产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利率。(落实单位:市金融办)
18. 鼓励新材料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和引导各类政府资金及社会基金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金融机构应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及股权质押等融资方式,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发展私募基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推动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落实单位: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市金融办)
19. 拓宽新材料企业融资渠道。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300 万元及以上的新材料企业,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 50%,最高补助 20 万元。(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0. 积极支持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新材料产品的相关生产企业,支持其参加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经国家认定符合保险补偿要求的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按照国家下发的保费补贴金额等额给予投保企业一次性奖励。(落实单位:市工信局、晋城银保监分局高平监管组)
21.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新材料生产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比例在税前摊销。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对相关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2. 落实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3.鼓励新材料企业创新研发。上年度通过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新材料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新材料产业人才培养
24. 精准支持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解决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科研平台、项目经费、编制岗位、生活津贴、服务保障等事项,实现即时申报、限时认定。(落实单位:市委人才办)
25. 加大人才激励力度。破除“四唯”倾向,强化结果导向,建立成果奖励、项目奖励、特殊津贴相结合的优秀人才支持激励体系。对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奖励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其他较大创新成果和应用成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的 20%和 10%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最高 100 万元,省级最高 50 万元。柔性引进中国“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山西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等相当层次的高精尖人才,并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用人单位可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奖励。新全职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三年内给予博士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月 5000 元生活补贴,给予硕士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月 2000 元生活补贴。新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人才平均年薪的 30%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补助。新全职引进或申报入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术能手”或相当层次的高技能人才,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5万元个人奖励。(落实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6. 支持新材料领域本体人才培养。支持新材料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长期定向人才培养计划,培育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工人;鼓励高平中专从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师资队伍以及校企合作育人机制等方面开拓进取,加强新材料产业的职业教育发展,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落实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高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