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先行区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创新高地,制定以下政策。
一、设立10亿元科技创新资金
统筹用于支持创新主体引育、创新平台建设、创新环境优化、创新创业等资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
二、加大创新主体引育
对知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来绵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与在绵企事业单位联合组建创新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首次认定、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纳税所在地制定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三、支持创新平台体系建设
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给予2000万元资金支持。
对新获批或重组后进入国家队行列的创新平台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对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给予新认定的市级各类创新平台引导性资金支持。
对有重大突破性创新成果国省级创新平台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对批筹建设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主体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研发能力提升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对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万元(含)的,根据增量分段按比例予以支持。
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牵头实施的研发项目予以持续支持。
支持新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对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再给予总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支持。
鼓励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对通过省科技厅备案并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或科研团队在企业组建科技助理工作室。
五、支持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经评审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对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支持。
鼓励申报国省科技奖励,对获得国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参与团队或个人实际获奖金额1:1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建立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制度,对实施“揭榜挂帅”完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制度。
六、加速科技成果在绵转化
深化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
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试点,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
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按约定方式与成果完成人、技术转移机构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鼓励在绵企业引进成果并实施转化,经评审后,对成效突出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七、提升专业化科技服务能力
支持国内外知名技术交易(转移)机构落户绵阳,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持续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对成效突出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绵落地,且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经纪(经理)人,经认定后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人单年度补助最高20万元。
对年度评价等次为优(A等)的国、省级孵化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组建专业化、特色化科技企业孵化链条,经认定后,给予三年累计100万元支持。
八、(略)
九、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设立2亿元的政府引导类创业投资基金,推动组建政府引导类天使投资基金,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支持。
对获得天使投资(不含本地政府引导类天使基金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本地(或外地迁入)科技型企业,按实际到账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每户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实现项目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按其投资于我市辖区(园区)内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同时在辖区内)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支创投基金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创投企业引进市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市的,给予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2%、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财政设立科创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给予科创企业不超过10%的贷款贴息。
支持科创企业股权融资,对通过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十、营造创新创业优良环境
对经评价的优秀科技人才,根据贡献给予奖励。
支持事业编制科研人员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期满后自主选择去留。
对省考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强企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重要军民融合团体标准,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