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区第七次党代会相关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切实加快科技创新先行区建设,确保科技创新走在全市前列,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支持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户给予 2 万元奖励;对新落地游仙的科技企业,并经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其引荐人 1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并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区政府(含园区)主办的科技孵化载体,享受房租“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房租全免,第 3 至 5 年房租减半),未入驻企业给予一定房租补贴,每户企业房租补贴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对重大科技企业项目支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
四、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20 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奖励 10 万元;对迁入游仙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首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储备库的,奖励 3 万元;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量按照 1%~5%比例进行奖励,单户最高 50 万元;对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按增量 1‰~3‰比例进行奖励,单户最高 20 万元。
五、支持发展科技服务业。对纳入游仙统计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30%以上的给予 5—10 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30 万元奖励;对科技服务业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资质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立项,且在游仙转化后实现产品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科研院所、高校在游仙转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到账额(依据开据的发票和记账凭证),给予 5%的补助,单项成果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科研技术成果落地游仙并实现产业化的,根据技术成果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定,一次性给予院所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游仙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支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
七、支持科技领域创先争优。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四川省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四川省创新创业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八、支持科技人才(团队)队伍建设。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省、市人才项目(计划),重点在科技人才创业扶持、高层次人才引进、“菁英团队”、富乐科技管理优才等类别的区级人才项目中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本措施在具体实施时以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研发团队或个人为主要奖励对象。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试行期一年,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