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六条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奖励政策及标准
(一)引育创新主体。对知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来北川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与北川企事业单位联合组建创新机构,经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每个创新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二)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对当年通过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户;对当年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四川省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户。对当年通过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认定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当年通过绵阳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户奖励。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设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且当年新认定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研发投入。对开展研发工作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局审核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3%给予奖补。
(五)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奖或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创新类大赛获奖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省、市奖金额度给予1:1同等金额奖金奖励。
(六)科技成果转化。对进行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上一年度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成交金额的2‰给予奖励。对近三年所获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转化,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北川注册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或个人。
(二)本奖励按年度兑现,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本办法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县工信科技局汇总,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并书面征求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同一组织的同一性质县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四)所有组织均应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及本办法要求提供真实材料。凡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等行为,一律追回奖励;对涉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五)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以及在环保、税务、质量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助政策。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北川羌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北府办发〔2018〕29号)同时废止。该政策到期后,政策修订期间的空档期,按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