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市中区工业和服务业转型升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产业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以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技术创新等为重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效率、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区境内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二)支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高端酒店、大型商贸、景区景点;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品牌建设、做大做强;
(四)支持对全区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七条 支持新建工业项目。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新建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及当年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2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给予无偿资助支持,无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无偿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工业技改升级。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及当年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无偿资助,单个项目无偿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建服务业项目。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新建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及当年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5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给予无偿资助支持,无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无偿资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项目加快建设。对新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按计划或提前竣工投产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度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以及为全区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综合考虑贡献成效,给予适当奖励(详见附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市中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基本正常或项目推进有序;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或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
(三)贷款凭证、实际投资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其中:新建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投运后才能申报。申报资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拟支持项目名单进行7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方案,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专项资金的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要求,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市中区区域内的企业(高新区除外)。
第二十条 区政府已出台的相关奖励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企业发展突出成效奖励规则
附件
企业发展突出成效奖励规则
一、支持企业上档升级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6万元、8万元、2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已在5亿元以上的,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增长20%,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
二、表彰工业发展先进企业
每年度对全区规模以上工业经济贡献大(工业总产值统计数据)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按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的等次,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新创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工业医药企业完成开发新药品(化学药品2类以上,中药天然药物3类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四、支持企业打造品牌
1.对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2.对首次获评“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20万元,首次获评“四川省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四川省小巨人企业”、“四川省成长型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5万元。
五、支持企业信息化改造
对投资实施ERP、CRM等管理信息系统、智能化信息化改造的,按其投资额给予企业2%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改善融资环境
1.鼓励区境内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每年对我区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大的前六名银行给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奖励,按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
2.鼓励发展现代金融业。对新入驻我区的金融法人企业注册资本或开办费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人民币)的银行及证券类金融企业,奖励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或开办费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其他金融企业,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对成功发行债券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对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主板和境外(含香港)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
4.对将注册地迁到我区的上市企业,入驻满1年后,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企业参加世界华商大会、西博会、中博会、珠洽会、广交会等各类省级以上会展或全国性行业展会,按省内1万元、省外3万元、境外(含港澳台)5万元标准给予展位费补贴。
八、支持改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专项资金专门安排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企业运行监测、培训咨询、检验检测、节能监察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运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1.奖励。对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实施的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开展的企业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政府购买。向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供给不足的公共性服务和政府经济部门迫切需要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单个项目购买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九、支持服务业发展
1.鼓励个体工商户变更注册为法人企业。凡年营业额200万以上住宿餐饮业、500万以上零售业、2000万以上批发业或达到服务业规上企业入统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注册为法人企业并申报入统、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入库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企业增添设施设备及员工培训。
2.鼓励工业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对其将销售、物流运输、仓储配送、建筑安装、售后服务、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技术服务等非核心业务分离出来,重新注册,达到限上企业或服务业规上企业入统标准并申报入统的,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入库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用于增添设施设备及员工培训。
3.对新入规的服务业企业、新入统的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已入统的服务业和社消零企业统计人员,每年按照市上发放统计人员工作补贴的50%给予配套补贴。
4.积极培育发展电子商务。凡注册在市中区且开设专业网站并独立运营的电子商务总部,给予总部开办费10万元,每新开一个实体店给予1万元补助;电商凡首次网络年销售额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员工培训、设备更新等;对在我区新登记注册进行电子商务、物联网技术等信息服务企业,其软件及配套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用于员工培训、设备更新等。
5.支持星级酒店(宾馆)建设。对在我区新建酒店(宾馆)项目,被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酒店(宾馆)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用于酒店员工培训及增添设施设备等。
6.支持景区景点建设。对新入驻我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旅游重点项目,被评定为全国3A级、4A、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7.加快现代物流业建设。对首次通过国家2A级(含2A级)以上信用等级认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获得认证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2A级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一级认证增加奖励5万元。
8.鼓励企业出口稳存量和扩大出口。对出口较上年度正增长,且出口额达到0.5亿美元、1亿美元、1.5亿美元、2亿美元以上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外贸出口较上年增长的企业,每新增500万美元出口业绩,奖励15万元;每户企业不超过90万元。对新注册的外贸企业,当年出口达到0.2亿美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每户企业不超过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