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八条政策实施细则
一、加强科技企业培育发展
对首次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1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备案且承诺连续备案不少于3年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支持企业规模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进入限额以上的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分别按上级标准的50%、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且年度研发投入增长不低于100万元的,按年度增量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且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年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研发机构),特等奖奖励50万元,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对年度内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研发机构),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贯标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企业,登记为省级科技成果后,奖励2万元,同年度有多项成果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登记为国家级科技成果的,奖励金额翻倍。对企业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的欧洲、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对企业牵头或主要参与制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每项最高奖励10万元。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或产品每项最高奖励20万元。
三、鼓励研发载体建设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博士后工作站和国、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建且经省级以上认定的创新平台,购买办公场地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单个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用办公场地的,给予“两免三减半”房租补贴。对双一流大学在区内建设重点实验室,再按照5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研发机构,对外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纳入火炬计划评价的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每个研发机构奖励10万元。对符合乐山高新区主导产业定位或对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加大招引力度,具体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四、鼓励高水平产学研合作
支持新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园区骨干企业为核心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奖励10万元。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最高给予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签订院(校)企科技合作产学研协议的企业,其合作项目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80万元(累加不超过80万元)。鼓励区内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经认定的研发机构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及一流科研院所开展实质性项目合作,经认定,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机构年度受奖励的产学研项目不超过2项)。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科技人员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来乐山高新区创办企业并经营一年以上形成产业化规模,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主要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80万元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课题,对年度内获得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六、支持创新孵化提质增效
对新认定的国、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其他类型国、省级双创载体运营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双一流大学在区内建设孵化创新平台,按照5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贴,并享受办公场地“两免三减半”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双创载体运营机构每引进培育一家税收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运营机构5万元、10万元、20万元(累加不超过20万元)。双创载体当年每新增一家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升规企业对区本级主要财政贡献的5‰奖励给所在双创载体运营机构。
鼓励在校和毕业未超过五年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生到乐山高新区创新创业,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团队)可享受不超过两年的免费入驻(单个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除上述房租减免政策外,经认定,可享受项目贷款贴息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奖励(三等奖以上)的创新项目团队,入驻乐山高新区的,给予“两免三减半”房租扶持(单个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对入驻市级以上双创载体内的创新创业企业,经择优评审定档,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支持数字经济示范园、东西部协作产业园等载体打造“加速器”,引导孵化毕业企业集中入驻。经区内双创载体孵化毕业且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可评定为“加速企业”,并在入驻“加速器”园区3年内享受“一免两减半”的房租扶持。支持各类主体在乐山高新区内举办与乐山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创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支持开展创业导师对接辅导,对优秀创业导师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对成功帮助结对项目引入风险投资的创业导师,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七、建立科技创投体系。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天使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的投资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优化科技人才环境。
除按市、区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外,对参加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以上奖励的人才(团队),分别按上级奖励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九、附则
(一)政策中支持或奖励的企业,均需为纳入乐山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管理的企业。《乐山高新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试行)》,当年评定为5星的企业,上浮10%享受本政策条款,评定为4星的企业,上浮5%享受本政策条款。
(二)本政策与上级或本级其他政策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不溯及既往。上级政策需由乐山高新区配套部分,计入本政策补贴内,不重复享受。
(三)政策兑现事宜由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牵头统一集中受理,并会同科技局共同办理。所有项目次年第一季度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2个月内办结。执行上级政策的,与上级政策规定时限保持一致,并按其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