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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乐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若干政策

       导读: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工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一、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建立总规模200亿元的工业绿色转型产业发展基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优先服务本地”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调节作用,积极调动社会资本,支持“一总部三基地”等重点区域,先进装备、光电信息、军民融合、特色轻工等重点产业,供给.....

2022年乐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若干政策

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工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建立总规模200亿元的工业绿色转型产业发展基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优先服务本地”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调节作用,积极调动社会资本,支持“一总部三基地”等重点区域,先进装备、光电信息、军民融合、特色轻工等重点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创造、“两化”融合、质量品牌建设、绿色发展、服务型制造等重点领域。

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符合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4+2”产业体系发展方向、总投资3亿元以上新建项目,根据企业项目贷款额度,给予连续三年贴息支持,第一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5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30%标准执行,每年最高给予企业500万元贴息。

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根据企业项目贷款额度,给予一年贴息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年贷款利息总额的50%标准执行,最高给予企业100万元贴息。

三、支持环保能力提升。支持企业实施合法合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对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内(含1000吨)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项目,节能量每增加500吨标准煤,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万元。

支持工业用水循环重复利用、高效冷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洗涤节水、给水和废水处理等节水改造,对年节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内(含5万立方米)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节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项目,节水量每增加1万立方米,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万元。

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评估、能源审计等并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重点环保企业发展。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环保产业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做大税源企业。以企业对地方财政税收的贡献为参考依据,对税收入库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实行培育企业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跨台阶奖励,以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数额为参考依据,地方留成税金基数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每净增1000万元,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50万元上档升级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升规上档。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进入规上工业统计的,入规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达到100亿元的企业,以后每新增50亿元,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首次进入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省100强大企业大集团、省制造业100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检测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获得天府质量奖、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完成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对新创建成功的“三中心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运营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九、支持园区提质升级。对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新创建为国家级开发区,给予所在地县(市、区)政府500万元创建工作经费补助;对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新创建为省级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所在地县(市、区)政府100万元创建工作经费补助。对新建的1万吨/日至2万吨/日处理能力(不含2万吨)的园区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投产使用后,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2万吨/日处理能力以上的(含2万吨),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

十、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对新创建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示范区、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红星奖”“红棉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建设。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按年度对在乐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市工业企业发放贷款进行排名,对前五位进行表扬,并给予财金互动专项支持。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50万元。支持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向符合全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进行不约定固定收益的股权投资,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机构,按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市经信委牵头抓好政策实施和绩效评估。市财政逐步加大市级工业发展资金投入,以工业对地方财政税收贡献的增速为参考依据,统筹安排当年工业发展资金兑现奖励。政策兑现所需奖励资金由市、县分担。市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在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本政策所称“企业”指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所称“项目”指在我市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发展相关政策中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没有提及而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对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产业、园区、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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