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财政投入对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中共滨州市沾化区委、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沾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科技创新、支持科技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区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组织专家评议并进行审查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等;会同区科技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绩效目标,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支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沾化区注册并正常开展工作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及在沾化区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九条 年度获得资金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自获得资助之日起至少三年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沾化区,不改变在沾化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获得资助的企业违背书面承诺要求将注册登记地址搬离沾化区的,应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创新项目补助资金,我区企业承担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按争取的上级无偿资助资金额度的 5%予以后补助奖励,每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 30 万元。
(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县区承担 20%”的要求列支年度预算。
(三)产学研协同创新补助。按《沾化区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经费,经认定后按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四)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按《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县(市、区)承担部分。
(五)平台载体奖励资金。当年被列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储备库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10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经备案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的省农科驿站、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我区开展科技服务的机构,每成功服务企业获批一项省级平台、项目奖励 2万元,获批一项市级平台、项目奖励 1万元。
(六)科技进步奖奖励。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市奖励资金进行等额奖励。
(七)项目评审、绩效考评等工作经费资金。
(八)专项资金由企业、组织、团体申报的,应用于研发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的购置、维修费用,所需燃料动力费、原材料等运行费用,与科研有关的试验外协、资料印刷、设备租赁等费用。严禁用于奖励、福利、工资性支出。
(九)本办法所涉及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如可同时享受我区多个条款或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给予一次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每年由区科技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
(一)区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审核通过的项目,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五)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区科技局在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公告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根据区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区科技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需求,区财政局核实后按规定执行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在年度执行中因政策、制度等变化造成专项资金发生变更的,增加支出时,经批准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撤销项目时,资金收归区财政,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
(一)通过创新项目补助资金奖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加快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步伐,每年遴选 1-3个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领域,通过一定程序选择确定项目后予以重点推荐申报。
(二)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解决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难问题,根据企业申报和金融机构评价情况,确定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企业名单。
(三)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补助,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开展应用研究、新产品开发和标准研发。每年为我区企业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不少于2项,科技人员培训不少于50人次,用以提高产学研合作创新效果,推动我区企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
(四)通过平台载体奖励资金和科技进步奖,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突破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确保每年申报市级以上平台载体1-3家,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不少于2项。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主要考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区科技局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