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发〔2018〕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企业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均在滨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高新技术发展
1.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对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首次完成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助1万元。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符合《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在享受省规定补助基础上,区财政按照省当年度研发补助资金的10%再给予企业补助。
(二)创新创业载体
3.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分别给予30万、15万、5万元经费支持。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满一年后,经市级主管部门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15万、5万元经费支持。
5.对当年通过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和批准建设的“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经费资助。
6.当年新获批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经费支持。
(三)国际科技合作
7.对引进外国专家获得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滨州友谊奖,经省、市按照相关文件、程序认定后,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为专家本人发放3万元、2万元、1万元人才补助。
(四)重大科技研发项目
8.企业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市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市级以上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经费资助。
(五)科技成果转化
9.依据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登记情况,对年度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按照技术合同登记额的1‱、2‱、3‱的奖励,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仅只补助一次,同一单位累计不超过20万元。
10.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项目补助15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事项。
11.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三、附则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实施期间,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同一企业、项目区级扶持资金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