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新“133”战略,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以高水平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三区同振、城乡融合”,努力在萍乡打造最美转型城市中争先领跑。特制定本措施(试行)。
一、支持开展自主创新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安排科技计划项目资金100万元,对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拨款资金10%配套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培育“揭榜挂帅”项目。围绕我区“2+1+N”产业定位,鼓励企业开展科研攻关,以解决产业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需求为导向,通过“企业出题,政府立题,人才破题”的方式,鼓励支持创新团队开展科研攻关,破解“卡脖子”问题。每年培育支持1-3个“揭榜挂帅”项目,对单个项目分立项、中试、产业化三个阶段分别按照2:3:5的比例给予共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加大科学技术奖力度。对当年新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当年新获批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获奖企业特等奖15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奖励。
二、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
4.推进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40万元资金对前10名企业进行研发投入后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在1000万元以上(含)、居全区前5名且保持正增长并辅助材料齐全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在600万元以上(含)、居全区6-10名且保持正增长并辅助材料齐全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补助。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和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
三、加快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5.推动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平台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鼓励企业与省内外优势高校、科研机构按市场化运作组建产业联盟,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关键瓶颈技术、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平台技术等开展科技攻关;对新认定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贴。
7.提高创业孵化器载体建设运营水平。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四、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8.实施创新主体培育行动。对首次获批独角兽(潜在、种子)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对首次获批瞪羚(潜在)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大对外科技合作
9.支持企业对外科技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给予企业科技合作经费1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搭建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对新入驻萍乡(长沙)“飞地”科创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11.支持安源科创城建设。对新入驻安源科创城建立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等平台的高校、院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12.鼓励技术成果交易。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专利),按线上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加强高端人才队伍建设
13.奖励技术创新人才。对新获批国家创新人才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奖励;对新获批省“双千计划”高层次创新类团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计划、省“双千计划”创新领军人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杰出青年人才计划、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海外人才引进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对柔性引进的不予以支持)。
14.支持专家委员会建设。构建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三个产业专家委员会,给予每个专家委员会每年1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八、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5.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支撑。做大做优“科贷通”,安排500万元注入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对按时还款科贷通企业优先推荐省科贷通后补助计划。
九、附则
16.以上各项奖励补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奖励企业须通过安源区项目申报;
(2)奖励企业须在安源区纳税达标,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纳税产生的区级实际地方可用财力(对新引进落户项目,企业自落户起2年内实现其纳税产生的区级实际地方可用财力需覆盖该企业所获政府全部奖励。科学技术奖不受此条件限制);
(3)获得奖励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须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4)本政策相关条款与其它文件中相关条款标准不一致时,采取“就高不就低”“同一事由不重复执行”的原则执行。
本奖励措施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具体由安源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