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十二条奖励政策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战略,落实国家、省、市的目标 任务,奋力推进“五区”建设,打好“五大战役”,秉持新发 展理念,聚焦企业稳增长、增动能、提质效,推动工业发展“质 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全区工业经济竞争力,全面推进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历年工业经济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亩均效益奖励政策
每年通过对工业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进行评价分类,以单独供地及标准化厂房两个用地条件进行核算,确定年度 A、B、C、D 类工业企业。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能、财税、信贷等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实施差别化信贷机制。A、B 类工业企业申请“财园信贷通”“科贷通”融资,可提升融资额度并优先给予支持, 以增强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企业的银行贷款到期,可优先申请续贷支持资金,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企业申请区汇源担保公司担保时,担保费根据企业的亩均效益进行分类收取,针对 A、B、C、D 四类企业,A 类企业担保费按担保金额的 0.4%收取,B类企业担保费按担保金额的 0.7%收取,C 类企业担保费按担保金额的 1.0%收取、D 类企业原则上严格控制其低端产能的项目贷款。区汇源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除收取担保费外, 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区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施差别化财政奖励。优先支持 A、B 类企业申报和享受各级各类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在评选经济发展各类奖项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企业财政奖补比例;C 类企业减半执行财政奖励和奖补政策;D 类企业不得享受各类政府财政性奖励政策以及人才招引、市场开拓等各类扶持举措(绿色发展、“小升规”政策补助不受效益评价限制)。
(三)实施差别化用地机制。优先保障 A、B 类企业用地需求,除各级政府认定的转型升级项目外,对 C 类、D 类企业不再新增供地。
(四)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适度提高 A、B 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 C、D 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措施,D 类企业不享受各级出台支持用电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有序用电时,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五)实施差别化精准服务。重点保障 A、B 类企业资源要素需求,支持其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企业存在产权证办理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全部纳入补办工作范畴,相关职能部门,采取集中协调处理、简化办事流程、适当放宽条件等方式,及时化解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企业申规入统奖励政策
(一)在当年内通过月度新增申规入统的新开业投产工业企业,每户奖励 10 万元;成长型企业首次转为规上工业企业的,每户奖励 5 万元。
(二)对月度和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首次入统年度生产经营性税收总额(指企业当年度 1-12 月份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三种,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税费)在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税收贡献奖励:其中 50 万元-100 万元(含 50 万元),奖励3 万元;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含 100 万元),奖励 6 万元;200 万元以上-400 万元(含 200 万元),奖励 10 万元;400万元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
对当年新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三个月内入规且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下同)达到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下同)、3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上,且税收贡献率达到 25 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 0.1%、0.2%、0.4%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只享受一次投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四、企业技术改造奖励政策
(一)对本区注册、年纳税总额(不含抵扣)超过 100 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个工业技改的项目经备案并纳入统计,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00 万元),按照审计的设备投资额最高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当年获批国家智能制造创新中心、分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100 万元。
五、企业融合发展奖励政策
(一)对当年获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对于企业上云费用达到 2 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 3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三)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试点 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当年获批省级企业上云、大数据、信息安全、5G、VR 等试点示范(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六、企业营收突破奖励政策
(一)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且税收超过 500 万元的工业企业,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增幅超过 15%的,按照企业年度税收增量本级留成部分的 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 亿元、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企业,增幅超过 10%且税收有增长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七、企业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以企业上年度在我区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为基数(不含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形),对年纳税达到 1 亿元、5000 万元、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人民币或等价的实物。
八、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一)首次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当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核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首次获认定为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当年重新获认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2 万元。
(三)首次入选独角兽或种子、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四)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 万元;当年获批国家、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5 万元。
(五)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
(六)当年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
(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 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获当年新认定为市级创新平台载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当年获得 CNAS 实验室认可并获得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七)当年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中小企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
(八)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科学技术发明奖的, 按所获奖励金额的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九)当年认定为省级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 10 万元。
(十)企业申报 PCT 专利获得受理,先奖励 2 万元,该 PCT 专利获授权,再奖励 8 万元。企业申报发明专利获受理,该发明专利获授权,奖励 1 万元。企业当年获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
(十一)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 以上的(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2 万元。
(十二)企业与科研院校开展科技合作,给予企业科技合作经费的 2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三)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 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受让方、技术转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省补助额度给予 1:1 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对象为在经开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十四)鼓励园区企业进行网上技术合同登记,技术合同 登记总金额为 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企业,每家给予 1 万元补助;总金额为 2000 万元以上至 5000 万元的,每家给予 2 万元补助;总金额为 5000 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 3 万元补助,与网上技术交易不重复补助。
(十五)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区前 5 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以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区前 5 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给予 5 万元补助,以上两项补助不重复支持。
(十六)对在萍乡(长沙)飞地科创中心设立研发机构的 企业每家给予 5 万元支持,在其他科技发达地区设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 3 万元支持。
九、企业争创品牌奖励政策
(一)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成功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 万元。
(二)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并连续 保持一年以上的,分别奖励 5 万元、2 万元。
(三)对产品和服务符合“江西绿色生态”标准,且经认 证获得“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奖励 1 万元。
十、企业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一)企业引进全日制博士生、全日制研究生等高级专业 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且符合当年度经开区紧缺急需人才并与企业签订不少于 3 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萍乡缴纳社保,对企业当年度新增上述人才 5 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10 人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对参加由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组织企业赴省外、市外省内其他地区引才活动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2000 元、1000 元的一次性劳务补助;企业自行组织到省外、市外省内其他地区参加引才活动并经区委人才办审核的, 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2000 元、1000 元的一次性劳务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 2 次)。企业引才奖励和补助经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集中受理发放一次。
(二)经开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企业当年度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 3 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萍缴纳社保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给予生活补贴,补助标准为全日制博士(或正高职称)2500 元/月(30000 元/年)、全日制硕士(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1500 元/月(18000 元/年)、毕业 5 年以内(含 5 年)的全日制本科生(或中级职称、技师)
600 元/月(7200 元/年)。生活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 36 个月, 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半年集中受理发放一次。在区内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或正高职称)、全日制硕士(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在经开区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6 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集中受理发放一次。本措施相关奖励政策与我市“昭萍英才”计划、《萍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等有关政策有重复的,按较高标准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三)对从经开区申报入选的省委“双千计划”或同等级称号(荣誉)的一次性给予人才和用人单位各 10 万元奖励。对经开区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最高可给予 500 万元的综合资助。对获批新设立的省、市级院士工作站,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配套补助,给予进站院士科研资助 50 万元。
(四)对获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万元的配套补助,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10 万元。
(五)对获批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每人给予一次性 奖励 50 万元;获批省“百千万”人才、学科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等省级人才工程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十一、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政策
对 IPO 的企业奖励 2000 万元,奖励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 自企业与券商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并完成股改后(以在工商注册登记为准),奖励 200 万元。第二阶段:企业在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后,奖励 300 万元。第三阶段: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公布后(以证监会受理函为准),奖励 500 万元。第四阶段:企业正式获准发行股票(以证监会发行批文为准),奖励 1000 万元。企业从“新三板”成功转主板, 视同 IPO 上市,按照累计不超过 2000 万给予差额补助。企业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并在我区纳税的,视同改制上市,同等享受上市融资有关奖励政策,如省、市出台有关政策有重复的,按较高标准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十二、企业绿色发展奖励政策
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清洁生产,并经验收认定的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十三、附则
(一)本政策申报流程按实施细则执行,适用全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当年度因偷税、侵权、违建等行为受到处罚的,发 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严重失信行为以及未达到能源双控要求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三)本政策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