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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湘东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试行)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新“133”战略,全面构建湘东创新体系,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以高水平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筑产业发展新优势,再创工业强区辉煌。现结合我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试行)。  .....

萍乡市湘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湘东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新“133”战略,全面构建湘东创新体系,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以高水平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筑产业发展新优势,再创工业强区辉煌。现结合我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试行)。                                                                                                

一、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区政府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奖励后补助形式,重点扶持我区“2+N”产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二、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

(一)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以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审核为准)占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企业,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2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5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补助;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30万元补助;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4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统计局)

(二)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创新主体地位,助推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税务局)

三、加强创新企业培育

(一)对当年度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市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对当年度获批的省级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批的省级瞪羚或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对当年度获批的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四)对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一)对当年度获批的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给予1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获批的市级技术创新平台,给予3万元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对当年获批的省级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补助;对当年度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对当年度获批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四)对当年度获批的省级院士工作站、海智计划工作站、专家工作站每个给予以10万元奖励支持;市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协、区财政局)

(五)给予拥有在站博士后的博士后工作站每年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建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博士后出站后留湘东工作满2年的,可给予最高补贴5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五、打造人才创新高地

(一)对当年度由本地申报入选国家级领军人才计划的,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对当年度由本地申报入选省“双千计划”团队、省“双千计划”个人、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对当年度获批市“昭萍英才”计划团队、科技创新平台、科研技能成果激励项目的,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对当年获批市“昭萍英才”计划个人项目给予2: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工信局)

(二)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刚性引进的博士或正高职称者、硕士或副高职称者、毕业两年内的紧缺专业本科(或“双一流高校”本科),可分别享受2000元/月、1000元/月、500元/月生活补贴(补助3年),以及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区内安家费;柔性引进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博士或正高职称者在湘工作满2年(每年在湘工作时间不少于150天),分别给予每年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文广新旅局、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广纳四海青年菁英,青年高层次人才全职在湘东工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免缴租金、物业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万元,连续补贴三年(每年最高补贴2万元)。创新青年人才夫妻双方均在湘东工作、区内购房居住,且结婚生子,给予一次性2.8万元‘家乐红包’”。(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六、强化产业技术攻关

(一)对获批省级以上重大研发专项,按项目资金10%予以配套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对我区产业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实施“揭榜挂帅”制度。以解决产业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需求为导向,通过“企业出题,政府立题,人才破题”的方式,鼓励支持创新团队开展科研攻关,破解“卡脖子”问题,支持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全区每年实施不超过2个“揭榜挂帅”项目,每个给予3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给予企业科技合作经费2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七、加快成果转移转化

(一)对建立了区校战略合作关系的高校院所在湘设立的研究院、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分支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运行经费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对区内承接区科创中心科研成果并进行产业化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工业园)

(三)对新入驻萍乡(长沙)“飞地”科创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四)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受让方、技术转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在常设技术市场发生的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1%、0.5%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6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五)对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3年内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区财政局)

(六)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落户我区产业化。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获奖团队携带获奖项目落户,我区创业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副高及以上职称科研人员携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项目在区属企业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创业企业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八、鼓励发明创新创造

(一)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按国家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第一承担单位或个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承担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单位或个人30万元奖励(省科学技术奖仅奖励湘东企业或个人)。(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对当年度获得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用奖励项目,分别给予20%配套资金支持,最高给予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监局、区财政局)

九、推进双创载体建设

(一)对当年度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对当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对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认定为市级孵化基地的,在区级补助的基础上,额外补贴10万元;认定为省级孵化基地的,在区级补助的基础上,额外补贴2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十、促进科技金融融合

做大做优“科贷通”,解决企业创新融资难、融资贵难题,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对获得省“科贷通”贷款支持并已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给予省贷款贴息资金的20%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注:

1.第一点“区政府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奖励后补助形式”中奖励后补助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才能给予相应补助,所以企业还是需要一定的能够承担风险的条件的。

2.以上奖励对象均为在湘东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含农业企业)。

3.有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件及被纳入到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不享受此政策;

4.同一事项已获区级其他资助、补贴、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5.奖励政策兑现由列第一的责任单位牵头,联合相关单位组织核验。

6.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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