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县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工业 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1000万元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同时整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以奖促优,推动全县工 业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奖励办法。
一、支持产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
(一)支持企业壮大规模。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发放3万元,第三年仍在库报数的再发放 2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 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且相应年度总产值不低于其营业 收入80%的,分别给予3万元、3万元、12万元、20万元、50 万元、 、 150万元上台阶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二)鼓励企业扩产增效。每季度用电量达30万千瓦时以 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5%的县工业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 其用电量增量部分(上年同期用电量不足30万千瓦时的,按30 万千瓦时计算)按0.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 季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季度奖励资金先兑现50%。若 企业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达5%,则兑现完前三季度剩余奖励资金 否则不予兑现。
(三)支持重点税源发展。 设立“纳税贡献企业”和“纳税特 别贡献企业”两个奖项。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一300万元、300万 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授予“纳税贡献企业”、“纳税特 别贡献企业”奖牌。配套奖金计算如下:按年纳税额1.5%计算基 本奖金;同时,年纳税额比上年有增加的(上年纳税额不足100 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增加部分按4%计算增长奖金。县 工业园内企业当年亩均税收达到20-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 增长奖金分别按5%、6%计算。
二、推进数字化绿色化升级改造
(四)支持数字化转型。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 企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 军产品,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给予奖励;首次通过两 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加强技改投资引导。企业新上鼓励类技改项目并入统 的,技改投资亿元以上、亿元以下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1 万元奖励。同时,对其当年和次年使用自有资金新购买生产主体 设备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主体设备金额的10%进行奖励。 单个企业当年和次年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该年度新增税收 地方留成部分100%和50%。
(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绿色制造 工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提升企业科技创新示范引领效应
(七)培育产业领军企业。首次认定为瞪羚、潜在瞪羚企业, 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含县外整体迁入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新获得全国质量 奖、省级质量奖(井冈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分别给予30万 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八)壮大专精特新群体。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再次 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奖励; 首次认定为省级专业 化小巨人企业、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再次认 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九)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县 前一、二、三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3万、2 万元奖励。新通过国家、省级新产品(新成果)鉴定,每项分别 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按3 万元/件给予奖励
(十)支持平台提质增效。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工程研究中 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优势科技创 新团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按国家级50万 元、省级20万元、市级5万元给予奖励; 首次认定的省、市专 家工作站,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奖励
四、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一)支持企业稳岗留工。县工业园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增加用工的(年底在岗且全年不少于6个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 险。上年用工数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给予企业一次性 稳岗补贴,A类、B类企业每增加1人分别补贴2000元、1000 元。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了我县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 生就业补贴的,在计算本项目稳岗补贴时,核减相关用工人员的 一次性稳岗补贴。
注:A类、B类企业指我县开展的企业管理考核分级评定结 果的优先扶持类、激励提升类。 下同。
(十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县工业园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中压缩机、电子信息和新材料产业的A类企业通过我县指定供 应链公司开展原材料采购服务或指定基金融资的,对所支付利息 超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部分按50%进行补贴, 享受期限 最长为2个自然年度,每年兑现一次,单个企业补贴累计最高不 超过100万元。
五、附则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工业企业。采掘业及矿产粗加工 企业仅享受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我县一产、三 产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取得成果的,参照本办法“(十)支持平台 提质增效”给予奖励;我县银行、供电等生产型实体服务业企业 的纳税金额达到工业企业纳税奖标准的,参照本办法县工业园外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税奖给予奖励
(十四)本奖励办法最大限度实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县工业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通过“惠 企通”平台或其他方式兑现奖励。企业受表彰信息应及时在莲花 发布、县电视台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发布。
(十五)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 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信用违约违规行为的,不 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将予以 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并进行追责。
(十六)本奖励办法由县工业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莲花县推进创新型莲花建设行动方 案(2018―2020年)》(莲办发〔2018〕19号)文件中“鼓励企 业自主创新”激励政策、 《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动工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莲发〔2019〕11号)文件中附件3 《莲花县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相同 扶持项目有其他县级资金支持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 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