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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十条激励政策意见

       导读: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不断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中彰显科技担当,特制定本激励政策意见。1.实施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引领。区财政设立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800.....

盐城市亭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十条激励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保科技城、新洋经济区、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建军路商业街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不断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中彰显科技担当,特制定本激励政策意见。

1.实施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引领。区财政设立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800万元,加快我区重点培育的产业发展,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促进全区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而自主研发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试制及转化项目,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500万元、新特产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300万元,由区科技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

2.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3万元,被认定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奖励15万元,同级不同类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绩效考核优秀且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省级研发平台按期通过省绩效评价考核获优秀的再奖励10万元。企业与长三角双一流大学签订合作协议共建企业研发机构的奖励5万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增长机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情况,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按2%、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1%给予研发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3.聚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奖励12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区的市外高企奖励25万元,对引进市外高企的科技服务公司奖励2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首次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升规”奖励,次年未退规再给予10万元“稳规”激励。高新技术企业“五大行动”相应政策支持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科技创新突破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盐发〔2021〕6号)精神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按区政府《亭湖区“十四五”(2021-2025)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相应政策支持执行。

4.激励创新型企业成长。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创新(研发、科技)型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入选盐城市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盐城市瞪羚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产业联盟,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5.强化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打造“双创”升级版,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35万元、15万元、7万元的奖励。支持众创社区建设,列入省众创社区建设试点的众创社区通过验收后给予最高35万元奖励。对参与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获得合格(B级)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孵化器内企业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库达到5家的奖励5万元,成功达标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家的奖励10万元。

6.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升级。镇(街道、经济区)与高校院所共建(或高校院所、企业独建)特色产业研究院(研究所、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产业协同创新联盟)等新型研发机构,获省级认定(或列入省统计体系的)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开票销售同比增长不低于20%,其中研发等科技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财政拨付的建设经费),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大力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区财政承担。企业与境内外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含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经省技联在线校企联盟备案,开展实质性创新合作并取得创新成果、实际支付合作方项目总经费达1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培养人才,获得省科技副总立项的配套奖励企业2.5万元,经市认定的科技副总奖励企业2.5万元。

8.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区科技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9.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15万元奖励。新认定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级星创天地的奖励2.5万元。加大农业科技企业培育力度,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认定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的,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

10.健全技术转移体系。企业签订的四技合同,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和盐城分中心备案并通过认定的,(输出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0.5%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上述奖励标准均为区级奖励,市以上奖励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原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亭政办发〔2020〕10号)继续执行,与本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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