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
为认真落实县委十五届二次全会和县产业发展大会精神,深 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坚持科技创新 支撑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 策的通知》(盐政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科技创新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一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县级科技项目体系, 设立4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我县三大主导产业和六条重点 产业链,开展制约产业技术创新的“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对牵 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按国拨经费1:1给予配套支 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第二条 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 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经过税务部门认 定研发投入的30%,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对首次认定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20万元。对进 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给予8万元“高企服 务券”补助。对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奖 励,同时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就高标准奖励。
第三条 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围绕主导产业,加强与高校院 所合作力度,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县合作共建独立法人协同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技 术团队持股10%以上,注册并实际运营的,按照实际设备投入(非 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 过500万元.。对具有重大影响力和战略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项 目,可实行“一事一议”。鼓励海外科研机构或专家在我县设立分 支研究机构,经省、市认定后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企业首 次获批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的,分 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企业获批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的, 分别奖励100万元、5万元。
第四条 强化创新创业孵化全链条建设。支持大学科技园来 我县建设分园,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分园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可复 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 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打造全链条创业孵化 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备案的众创空间 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各板块到创新资源丰富地 区,通过购买、租赁、合作建设等方式建设域外科创中心(含离岸 孵化器),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在我县落地项目的数量、规 模等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按照企业与贯 标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补,且奖补资金总额 不超过10万元。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 研发费用支出5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的企业,按 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 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实际支付给合作方 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 合作经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 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等成果转化机构的,给 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到 企担任“科技副总”,获得省立项的每家奖励3万元。鼓励企业成 果转化,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行业、产业联盟(协 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签订技 术合同,对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同实际成交额超 1000万元的,按总额的万分之一奖励。
第七条 推动科技惠民富民。对新认定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和 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 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 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 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我县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 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的,分 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县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 等奖项目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同一年度 按就高标准奖励。加大第三方服务机构引进力度,对当年服务我 具培育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5万 元奖励。支持各板块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帮助开展高新技 术企业申报、研发投入统计指导、技术合同登记等科创服务,对服 条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5年12 月31日.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县科技 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