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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导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一、鼓励重大工业项目落位和企业转型升级 1、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购地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6%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中世界500强投资的项目,相应支持标准上浮50%—100%;对特殊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2、租用经开区所属厂房类项目,实施重大项目落位租金减免政策,根据单位.....

长春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一、鼓励重大工业项目落位和企业转型升级 

1、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购地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6%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中世界500强投资的项目,相应支持标准上浮50%—100%;对特殊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2、租用经开区所属厂房类项目,实施重大项目落位租金减免政策,根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投资协议履约情况,给予企业租金减免。对于轻资产进驻的租赁厂房项目,可根据单位面积贡献(产值或区级税收)给予企业租金减免。特殊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可直接免租。其中世界500强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3、对新建成投产的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其核心部件、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电、新材料、军民融合产业类生产企业,企业自购地或租赁厂房起两年内如期达产,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3年内按企业当年区级综合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世界500强企业,5年内按当年区级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企业奖励。 

4、设立管理创新奖,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且保持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亿元以上,且保持同比增长的世界500强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5、对首次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平台且保持稳定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7、工业企业获得新药(包括仿制药)证书及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自开始销售起前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和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产品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新获得一个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该产品在区内实际投产的,自开始销售起前三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和1%给予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单一产品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开拓省外市场。对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且新增省外主机厂配套的企业,根据其贡献和省外占比情况,按新上项目年度销售收入0.6%,在其产品的生命周期内给予企业物流费用补贴,每个项目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9、现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高于50%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技改过程中优先采购本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按照机器人采购金额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单独补助(此部分不计入实际固投);其中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技改投资项目,综合考虑企业投产达效、区级贡献,按照技改项目新增销售收入的0.6%,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外奖励。 

10、对新引进的工业机器人制造企业的区内销售情况进行补助。按整机销售金额5%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区级综合贡献。其中对于在机器人本体、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关键零部件方面成功实现自主研发并突破重大技术瓶颈,且产品整体性能达到国际主流产品水平的企业,经认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且不超过区级综合贡献。注册、纳税在区内,但生产地在区外的企业同样适用本条款。 

二、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 

11、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数据信息、现代商贸、高端物流等符合经开区服务业产业规划的企业总部。对通过认定的新入驻及已落位总部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对符合总部经济载体要求的商务楼宇运营主体,根据区级综合贡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对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总部、金融企业总部等,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12、区内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使用区内服务商提供的云服务,支付的云服务费超10万元,按当年实际支付云服务费的15%给予补助,年度补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首次获得国际软件成熟度认证、及首次达到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区内信息服务业企业,经开区根据区级综合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政策支持。 

13、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人民币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跨国电商平台企业、全国性电商平台企业在经开区设立区域性管理公司,开展经营属地化建设的,奖励额度上浮10%。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按长春市专项奖励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其中落位在综保区内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配套扶持资金上浮20%。 

14、鼓励域外物流企业实行本地结算。对于为经开区区内年产值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且首次在经开区体现营业收入和税收的物流企业,五年内按照区级综合贡献的80%给予企业奖励。 

15、对经开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型仓储、高端物流,智慧物联网基地等促进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建设后补助。 

16、新入区的检验、检测、认证、信用评估等第三方服务企业,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运营补助。 

17、支持传统商业加快转型。对区内实施统一收银、结算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商业网点、综合体项目,入库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金额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经认定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商业网点、综合体项目自其实施统一收银的当年起,连续5年,根据区级综合贡献给予奖励。 

18、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超1亿、5亿、10亿、20亿且年增长率达10%以上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运营补贴5万、10万、20万和50万元奖励。现有亿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经开区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10万元,重点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19、对新增入库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且保持稳定增长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重点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鼓励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达到国家统计入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支持创新创业 

20、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12万元补助。 

21、对新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按长春市专项奖励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 

22、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3、由经开区推荐列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获得资金总额的50%给予事后补助,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24、对项目荣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的牵头企业,参照国家、省级相关奖励资金,按1:1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5、由经开区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对由经开区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认定后,每引进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对所在孵化器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6、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级科技奖项一等奖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到经开区创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住房租金补贴或购房补助。 

27、对具有突出引领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根据行业带动及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28、对于区内企业,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又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等实现“转板”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的基础上,按差额给予奖励。对成功挂牌上市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支持标准上浮10%。对于在域外已上市(挂牌)公司,将其工商、税务、统计关系迁至经开区的,视同上市(挂牌)予以支持。 

五、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 

29、综保区内加工贸易类企业,自企业达产经营年度起,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资金奖励,累计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30、综保区内仓储物流类企业,在围网内从事保税和非保税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年报关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资金奖励,累计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31、综保区内注册,在综保区业务现场报关,货物在口岸验放的国际贸易类企业,年进出口额保持在500万美元以上,自开展首单业务当年起按企业当年区域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资金奖励,每户企业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32、综保区注册,利用保税功能开展跨境电商、展示交易、融资租赁、研发测试、检测维修、服务外包、数据存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自开展首单业务当年起,按企业当年区域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33、综保区注册加工贸易类、仓储物流类、国际贸易类企业,年进出口额超500万美元,租赁综保区厂房(或仓库)进行生产经营,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经管委会认定,自企业达产经营之日起(原则上要求入区之日至达产经营期限不超过半年),连续3年免收租金,免租期结束后的2年内实行租金减半政策(物业、供热、消防设施维护费用正常收取)。综保区注册,利用保税功能开展创新业务、特殊商品口岸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租用综保区办公室、厂房(或仓库)开展经营活动的,自企业经营年度起,按照入区投资协议书约定,分别予以1年、2年、3年免收租金(物业、供热、消防设施维护费用正常收取),免租期结束后的2年内实行租金减半政策。 

34、重点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综保区注册,实缴注册资金1.7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开展保税融资租赁业务,且年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经管委会认定,连续三年按企业当年区域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资金奖励。总部未注册在综保区的外部企业因业务需要在综保区设立特殊项目子公司,待实际业务开展后按每户3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年业务规模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进入综保区同行业前10名的融资租赁企业,对企业高管和个人股东连续3年按个人当年区域综合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 

35、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综保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民营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并在经开区内开展业务的,经管委会认定,予以基金发起人或银行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在综保区设立金融分支机构,予以分支机构1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 

36、支持综保区注册企业,利用综保区肉类、水产品、整车等特殊商品口岸功能开展业务,对特殊商品进出综保区产生的报关、检验检疫、查验、装卸费用予以资金补助,自开展首单业务当年起,每户企业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7、支持国内、外车企在综保区注册,以新公司为收货人从综保区口岸进口汽车,对全年累计进口5辆以上的企业,按照每辆2000元人民币予以资金奖励;对全年进口超过1000辆的企业,按照每辆3000元人民币予以资金奖励。对企业在综保区开展CCC认证、口岸检测业务,且在综保区完成报关的,按实际产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户企业奖励资金(含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38、对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并利用保税功能,进行重大投资的购地类项目,包括加工贸易、国际贸易、服务贸易、检测研发类项目,自企业达产开始经营年度起,连续两年实现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经管委会认定,参照经开区对重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予以奖励的办法,相应支持标准上浮50%执行,奖励资金分两年支付,每年支付50%。 

39、服务业外包企业年度离岸服务贸易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达到10%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年度在岸服务贸易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人民币,且同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离岸业务奖励与在岸业务奖励不同时兼得。 

40、在综保区落位重大进出口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补。 

六、附则 

(一)本政策对外整体由经发局负责解释,涉及具体问题由各责任部门解释。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未经经开管委会同意,五年内工商、税务登记不得迁离经开区,发生迁离的,需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 

(二)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和“环保”一票否决。 

(三)本政策条款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在长春经开区(包括综保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数据统计、海关备案(涉及综保区海关业务)的企业。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企业配套优先采购本区域内企业产品。 

(四)兑现流程按新修订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扶持政策兑现流程》规定执行。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主八辅政策”和《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支持各项业务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长经技管〔2018〕85号)同时终止执行。但对本措施发布之前,已经发生且符合原政策给付条件的参照原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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