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助力科技创新城建设 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聚力长春“科技创新城”核心区建设,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表彰科学技术进步奖
2、对企业荣获国家、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承担单位(国家级前三位承担单位,省级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3、由经开区推荐并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引进或培育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入统入库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培育高成长性企业
5、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6、本政策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条款除特殊说明外仅适用于在经开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适用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由经开区管委会另行确定)。
7、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8、同一政策条款原则上不兼得,就高不就低、同类不叠加、不重复奖励。
9、重大事项一事一议。
10、本政策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自2022年10月18日起,符合上述条件未享受相应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政策标准执行。本政策执行之前的其他政策如与本政策内容相冲突的,应以本政策内容为准。但对本政策执行之前,已经发生且符合原政策给付条件的,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