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总体部署,提升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能力,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城,巩固发展长春区域创新中心地位,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增强原始创新策源功能
1.提升重大创新平台支撑能力。对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和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依据吉林省有关政策和《关于支持院士创新创业助推“六城联动”的若干政策》给予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资助。(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2.促进基础研究与产业创新融通发展。设立长春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对接国家和吉林省基础研究十年行动计划,部署实施重点产业领域的基础前沿研究项目、“卡脖子”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基础理论和底层技术研究项目,在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成果上实现突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3.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支持企业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研制创新迭代产品,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推行科技攻关“揭榜挂帅”模式。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形成企业技术需求清单、“揭榜挂帅”榜单,引导企业先行投入、产学研协同创新,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推进产业集群协同创新。聚焦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集成产业链企业及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推动产学研用联合、上中下游贯通,着力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服务
6.建立创新成果跟踪服务机制。成立大校大院大所创新成果跟踪服务专班,市领导领衔,专班办公室牵头抓总,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组成专班服务组,跟踪了解重点高校院所科研进展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跟进解决相关问题。(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科协;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开发区)
7.更新完善可转化科技成果项目库。依托在长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第一时间捕捉最新科技成果。梳理现有科技成果,推进科技成果展示、评价、挖掘、策划、转化和服务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8.促进科技成果供需对接。落实市长、校(院、所)长、董事长“三长”联动机制,持续开展高校院所与企业“双走进”活动,常态化举办科技成果发布会、对接会、路演会。(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健全科技成果专业服务体系
9.发展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校院所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梳理科技成果资源,适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对成效显著的在长高校院所,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纳入市级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交易并成功登记,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01%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鼓励支持中试平台(基地)开放共享。对纳入市级备案的中试平台(基地),经定期考核其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商业化开发等开放服务情况,择优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1.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孕育发展。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研发、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集聚高端人才,对备案期满、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性服务平台。综合评定服务平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成果对接、科技培训、科技成果征集及评估评价、企业技术需求征集等科技公共服务成效,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长春新区)
13.开发建设长春市“科创一网通”云平台。着力实现科技创新信息发布、资源整合、数据集中、项目管理、互动交流、成果展示、专利查新、技术交易、企业办事等九大功能,促进科技资源、需求与服务集成互通,打造信息对称、互动通畅、资源共享的立体创新网络。(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政数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五、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奖补力度
14.支持院士转化科技成果。院士向在长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依据转化数量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享受最高500万元奖励。院士向在长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实现国内首次产业化的,给予院士最高100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5.鼓励科技成果输出单位。在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外地高校院所在长技术转移机构,与本地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或技术入股协议,按技术合同(协议)金额3%,最高给予科技成果输出单位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6.资助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或技术入股协议转化域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且技术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技术合同(协议)金额15%,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技术合同交易额500万元(含)以上、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择优确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当年实际交易额的20%,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对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直接在本市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最高给予实施转化的企业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7.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双融”工程。推进在长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域内企业兼任科技副总、域内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到在长高校兼职产业教授,促进产学研融合、产教融合。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科技副总、产业教授给予工作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等给予支持。(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8.鼓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长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合同登记方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9.加快培育技术经纪(理)人队伍。对技术经纪(理)人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并在长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大力培育科技企业集群
2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县(市)区、开发区以后补助方式给予10万元奖励,市以创新券方式最高给予3万元认定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2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研发投入情况作为企业申请各类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创新平台的基本条件。对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依据其“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采取基础补助与增量奖励累加的方式,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22.引导科技孵化载体提标升级。完善以服务能力、孵化绩效为导向的科技孵化载体评价体系,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补;对市场化运营、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3.支持引导科技创新服务。每年投放3000万元科技创新券,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评估评价、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4.深化国际科技合作。对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引进国外技术和人才、推动科技成果在长转化成效明显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园区),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发挥科技金融支撑作用
25.强化政府基金引导作用。依托长兴基金设立100亿元科技创新基金,通过设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子基金以及直接引资等方式支持域内主导产业创新发展,包括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个阶段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6.建立科技金融奖补机制。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度补偿,最高50万元。对因实施科技创新项目而获得信贷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贴息支持,最高3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27.推进科研项目组织模式改革。实施“产业出题、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协同创新、政府补助”攻关机制和“揭榜挂帅”机制,面向全国有实力的创新主体,谁能干就让谁干。(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8.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在市属高校院所中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鼓励中央直属和省属在长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项目在长落地,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及各类产业基金择优给予支持。(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29.完善科技创新考核机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工作和指标纳入地区绩效考核范围。将市属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30.建立科技创新尽职免责机制。秉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理念,对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免除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