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为入区相关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市平房区主导产业集聚、升级、加快发展,打造龙江产业动车组、建设哈尔滨新区产业支撑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市平房区(以下简称“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视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区内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政策、扶持产业发展。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平房区人民政府。本办法具体操作程序见《实施细则》。
第三条 【落户扶持条款】
1、对省、市、区产业发展有重大牵动性的大项目在省市支持的前提下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2、对符合本区主导产业规划的重大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强度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3、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包括2016年注册,2017年实缴注册资本的,下同),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资金扶持。
4、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资金扶持。
5、对发展资金不足的高科技、高附加值和新兴战略产业企业,企业可自愿申请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哈尔滨平房区政府牵头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对其进行扶持,原则上额度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特殊情况可放宽上限),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年。投资3年以内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出;投资3年以上5年以下的(含5年),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6、通过深、哈合作落户区内的产业链重点企业,给予100万至1000万元的落户扶持,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后连续3年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资金扶持。
7、服务于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15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四条【运行扶持条款】
8、对发展资金不足的重点企业(含轻资产企业),可申请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的低成本融资担保。
9、对新增先进产能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按照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0、鼓励区内企业互相合作、互相采购,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第五条【高管人才扶持条款】
12、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高附加值和新兴战略产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其年度实领工资额2%-5%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新增贡献是指超出上年度贡献的部分,下同)的10%。
第六条【上市扶持条款】
13、在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14、对非上市企业拟国内异地收购上市公司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15、对境内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70万元资金扶持;如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可在企业转板成功后再申请扶持资金130万元。
16、企业经营满一年,且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扶持;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已经展示性挂牌的企业,如成功转为股权交易性挂牌,转板后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已经展示性挂牌和股权交易性挂牌的企业,如成功转为新三板,转板后最高给予累计不超过70万元的资金扶持;如成功转为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转板后最高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17、投资机构对区内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企业可自愿申请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哈尔滨平房区政府牵头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一定的比例配投。
第七条 【先进制造业扶持条款】
18、对新注册的企业,符合本区航空、汽车、机器人、绿色食品等产业发展规划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扶持(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19、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5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0、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委托加工业务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15%给予扶持。
21、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
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落户本区的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新项目投资方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2、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当年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5%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条款】
23、对新注册的企业,符合本区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发展规划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连续3年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扶持(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24、上年度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上且正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区内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0万元资金扶持。
25、对领办、创办科技类孵化(器)服务平台的企业,平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引入科技类企业10户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扶持;晋升为国家、省、市级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支持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产业园区,分档给予10万、20万的扶持;区内注册的中、大型科技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迁入哈尔滨航空汽车产业城、哈尔滨绿色食品产业园、哈尔滨机器人智能装备产业园、哈尔滨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哈尔滨大数据产业园(中国云谷)发展的,给予连续两年每年50万元资金补贴。
26、对于新建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00万元扶持;省级的,给予50万元扶持。
27、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的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8、对投资区内科技创新项目的投资基金,当年按项目给予累计投资金额5%的扶持,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扶持不超过100万元,对一家投资基金每年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9、对知识产权给予资助。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4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60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1万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6个国家)。
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4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40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1万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3个国家)。
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的扶持。
30、对年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在30%以上的大数据应用型企业,给予50万元扶持;对年度本区经济发展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新增贡献部分50%的扶持。以上两项扶持就高不重复。
第九条 【现代服务业扶持条款】
31、新注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32、对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2016年注册,2017年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管理基金规模在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元扶持。
33、对商业综合体将商用写字楼、村社将集体用地、企业将自有用地以出售、出租或自建形式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
34、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商贸业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25%予以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15%予以奖励。
35、对经国家、省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十条 【总部经济扶持条款】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房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36、对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含区域结算中心),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扶持(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37、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8、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40%、50%予以扶持;区外分公司对总部营业收入的贡献份额超过50%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50%、60%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