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扩大县域经济规模,提升县域经济总量,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意见。
1.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对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扶持,对服务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部门)给予经费支持。专项资金由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与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2.对新建工业企业的扶持。新建工业企业在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投产年度内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之和达到50万元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给予服务企业发展的乡镇(部门)10万元经费支持;以此为基数,“两税”之和每增加10万元,给企业增加4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给服务企业发展的乡镇(部门)增加2万元经费支持;“两税”之和增加不足10万元部分不予计算。在第二年增为规上且实缴“两税”之和达到60万元的,给予企业24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给予服务企业发展的乡镇(部门)10万元经费支持;以此为基数,“两税”之和每增加10万元,给企业增加4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给服务企业发展的乡镇(部门)增加2万元经费支持;“两税”之和增加不足10万元部分不予计算。在第三年实缴“两税”之和达到80万元的规上企业,给予企业16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给予服务企业发展的乡镇(部门)8万元经费支持;以此为基数,“两税”之和每增加10万元,给企业增加2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给服务企业发展的乡镇(部门)增加1万元经费支持;“两税”之和增加不足10万元部分不予计算。在第四年实缴“两税”之和达到100万元的规上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给予服务企业发展的乡镇(部门)10万元经费支持;以此为基数,“两税”之和每增加10万元,给企业增加2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给服务企业发展的乡镇(部门)增加1万元经费支持;“两税”之和增加不足10万元部分不予计算。在第五年实缴“两税”之和达到130万元的规上企业,给予企业26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给予服务企业发展的乡镇(部门)13万元经费支持;以此为基数,“两税”之和每增加10万元,给企业增加2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给服务企业发展的乡镇(部门)增加1万元经费支持;“两税”之和增加不足10万元部分不予计算。
3.对特殊贡献企业的扶持。在2014年度内企业完成国、地税全部入库税收后,一是对纳税总额比上年增长30%后增值税比上年增加100万元的企业,给予35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以此为基数,增值税每增加10万元,给企业增加3.5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增值税增加不足10万元部分不予计算。二是对纳税总额比上年增长30%后增值税比上年增加5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以此为基数,增值税每增加50万元,给企业增加20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增值税增加不足50万元部分不予计算。三是对缴纳增值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450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四是对缴纳增值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五是对缴纳增值税总额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650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对于新建工业企业,税金总额比上年增长30%以内的部分按照新建工业企业给予专项发展扶持资金。
4.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自2014年始,实缴税金之和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其产品被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其产品被认定为省级新产品、其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其产品被认定为市级新产品、其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或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专项发展扶持资金。以上两项,不同等级按最高级别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5.对企业创建名牌的扶持。自2014年始,实缴税金之和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
专项发展扶持资金;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哈尔滨市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专项发展扶持资金。不同等级按最高级别给予专项扶持资金。
6.其它事项。此实施意见所列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均由企业按要求向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申报,经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审后,报县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县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此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事宜由巴彦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