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战略,提升我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吸引的政策驱动力,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工业转型示范区、对俄经贸物流区、文化旅游休闲区、城乡融合发展区建设,按照国家、省、市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引进重大项目落户扶持
1、对新引进符合《中国制造2025哈尔滨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十大重点产业项目(航空装备、电力装备、汽车、机器人、燃气轮机、生物医药、3D打印、石墨烯、碳纤维及复合材料、新型建材)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中界定的其它有关项目,项目实际启动对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以上的,连续三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
2、对新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视产业类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对年度实际投资1000万以上且两年内新增主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的高成长科技型项目按10%最高不超过1000万补助;对年度实际投资5000万以上建数字化工厂项目按5%最高不超过500万补助、建智能化工厂项目按5%最高不超过1000万补助;对年度实际投资5000万以上其它项目按2%补助。
3、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含结算中心)连续三年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6000万(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对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0万以上的按60%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补助;对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万以上且不足2000万的按50%补助;对连续三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正增长的再扶持两年,第四年、第五年均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补助。
4、对新引进央企总部、大企业集团和“深哈合作”在我区投资并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以上、10亿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500万一次性扶持。
二、产业发展空间扶持
5、对引进重大项目进行产业空间扶持。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在我区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按总成交价5%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在我区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给予房租50%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6、对提供产业空间物权人扶持。经事先备案的商业综合体将商用写字楼、村将集体用地、企业将自有用地以出售、出租或自建形式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项目,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以上的,按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扶持。
7、对建设标准化厂房承载产业发展的项目建成后给予建设费用定额或按比例扶持。对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扶持;对规模以上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升级改造且当年实际投资不低于3000万项目,给予200万一次性扶持。
三、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
8、培育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新纳统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在此基础上,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00万,增加奖励10万。对原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增长2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2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
9、提升企业工业产品竞争力,引导企业技术装备研制,对新获得国家或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实现产品量产后,按国家或省首(台)套产品奖励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10、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鼓励企业扩大先进产能,对当年设备投资1000万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或行业升级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按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
11、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新评定市级以上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补助;对新评定省级以上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评定市级以上“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科技创新创业扶持
12、对新引进国内外国家级孵化器品牌团队进驻运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房租50%补贴支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扶持。
13、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改(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其获得市科技局改扩建资金50%给予扶持。对认定为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资金支持,对备案为省级、市级并得到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10万资金支持。对在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考核中,被评定优秀的给予10万运营费用补助。
14、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获批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分别给予15万。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奖励,对复审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奖励。
五、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
15、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引进投资设立区域性物流总部、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且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超过5000万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扶持。
16、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支持文化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及新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给予所获得资金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
17、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业,对辖区内经营面积在1万(含)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新设大型百货商场,开业后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20万;经营面积在5万(含)至10万平方米的新设大型百货商场,开业后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50万;经营面积在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新设大型百货商场,开业后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100万。
18、加快发展旅游业,对新建或改扩建成并获得国家旅游局3A、4A、5A级评定的旅游景区(点),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100万、200万、500万;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20万、10万。
19、加快发展金融业,对引进新注册登记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法人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金2亿以下、2亿(含)至5亿、5亿(含)至10亿、10亿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200万、500万和1000万。
20、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引进新登记注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并配套支付体系、信用体系、物流体系、认证体系且实现网上交易、支付的,按该企业当年形成本区地方经济贡献额的50%一次性给予企业扶持;对经国家、省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分别按照100万、50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21、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对新引进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集养护、医疗、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法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了2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养老机构,根据项目总造价给予最多不超过100万扶持。
22、新注册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以上的,连续三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扶持(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23、对新进入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当年商品零售额达到2000万以上,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25%予以扶持;对新进入规模以上的其它营业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以上,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15%予以扶持。
六、上市企业发展扶持
24、在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资金扶持。
25、对境内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资金扶持;区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可在转入成功后再给予扶持资金200万。
26、在本区经营满一年,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或其它全国性金融交易系统挂牌的,给予企业挂牌、转板扶持;对展示性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资金扶持;对交易性挂牌企业给予10万资金扶持;如成功转为新三板,最高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如成功转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最高给予累计不超过300万。
27、引进区外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新迁入香坊区的,给予300万一次性扶持。
28、引进区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新迁入香坊区的,给予100万的一次性扶持。
七、引进项目人才创业扶持
29、新引进并获得香坊区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符合《哈尔滨英才集聚计划实施方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培养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相关政策的,可获得向市级单位申报协助,争取市级政策支持及经费资助;在争取市级支持的基础上按市级资助标准给予15%的配套支持。
八、楼宇经济发展扶持
30、对经事先备案的商务楼宇内服务业企业(房地产等除外)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超过1000万、2000万、5000万、1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方3万、5万、10万、20万;从下一年度开始,所引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增长5%,给予商业楼宇运营主体相应档次的奖励,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31、鼓励企业入驻商务楼宇,自入驻当年起三年内,对新设立企业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的,第一年给予100%扶持,后两年给予50%扶持;对现有企业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的,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15%予以扶持。
九、特色小镇发展扶持
32、对企业投资建设市级以上特色小镇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在创建期间,给予投资主体50万规划设计补助;在验收命名后,给予建设主体或运营主体在规划空间范围内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扶持。
十、政府引导基金扶持
33、政府牵头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对新引进重大项目予以基金扶持。视项目情况按一定比例配股配投,并吸纳社会多元化投资机构共同参与对区内重大项目进行项目股权投资。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香坊区产业导向,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在本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地入统,并满足其它相应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和机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或同时符合其它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对香坊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与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本政策由香坊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香坊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哈香政办发〔2014〕3号)同时废止,区政府及其部门现行有效的其它支持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市级以上产业政策调整,本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检委办公室,区委直属各单位。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