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城中区的整体创新能力,加快实施驱动创新发展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6〕116号)、《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通知》(桂科高字〔2016〕249号)、《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柳政办〔2016〕181号),结合城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城中区辖区内工商登记注册,所纳税金缴入城中区区库的企业单位,且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通知》(桂科高字〔2016〕249号),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通过1-2年的培育,基本能够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培育方式
(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培育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实力强、注重产学研合作、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高的科技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创新群体。
(二)城中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企业培育工作。建立常态性的工作调研制度,对辖区企业开展系统的摸底调查,了解企业的发展现状和科技需求,遴选科技创新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并及时向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报备。对入库培育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以及培育政策支持。
(三)城中区科学技术局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对入库企业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专项,支持入库培育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主营产品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项目合作等。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二)代理机构每代理一家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条 申请奖励程序
(一)申请时间: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
(二)申请单位向城中区科学技术局提交申请;
(三)城中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申请并初审;
(四)经城中区科学技术局报城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中区财政局拨付奖励。
第六条 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一)企业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代理机构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复印件);
(3)与该企业签订的代理合同;
(4)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
城中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申请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有权要求其全额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资金,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城中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