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新区(柳州高新区)管委会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精准扶持创新主体,促进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事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符合一区多园模式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第四款支持。
第三章 扶持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
(一)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已获奖励平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创新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创新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已获奖励平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已获奖励平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经认定为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认定为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入统。
(一)通过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的,以科技项目形式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其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科技服务行业领域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首次上规入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从其它口径转到科技服务业口径入统并获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助的企业,按此标准奖补差额部分。
(四)按照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模式,经认定的注册在柳州市其他区域,但统计关系在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通过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能且只能享受该奖励一次。
第五条 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
对上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按2%的比例给予补助。各企业按比例分配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预算总额,每家企业每年实际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总额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应比例调减奖补标准。
第六条 促进科技成果与技术交易
对将科技成果或科学技术向园区内企业转移并应用到企业的生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中的,以企业技术交易总额(单个技术交易额达到30万元以上才能计入总额)为依据,对购买科技成果的园区企业按交易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促成成果交易成功且单个项目成交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每个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交易双方有关联关系的项目不在支持范畴,认定标准以是否同期获得自治区或柳州市对应补助为准。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争创荣誉
(一)对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等属于国家部委认定荣誉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创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奖励获科学技术奖励企业
1.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完成单位排前五)的企业,特等奖奖励3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
2. 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完成单位排前三)的企业,特别贡献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第八条 鼓励开展科创投资及科技信贷
(一)支持投资机构在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在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开展首轮融资或持续融资提供支持。
1. 按照投资机构在企业首轮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如有政府引导基金出资的,在计算实际投资额时应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2. 按照投资机构在企业首轮之后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有政府引导基金出资的,在计算实际投资额时应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二)鼓励银行、小贷、担保等机构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根据服务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在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的效果,按照每年新发生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银行、小贷、担保等机构风险补贴支持。
1. 对为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信贷业务的银行、小贷等机构,按照每年新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银行、小贷等机构风险补贴支持。对单家金融服务机构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对为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企业提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公司,按照每年新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担保公司风险补贴支持。对单家金融服务机构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在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获取银行、担保等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科技信贷产品,给予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2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融资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每笔此类业务仅享受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扶持一次。
本章所述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的纳税报表收入。另外,若财政奖补资金预算总额不足,用于“第八条 鼓励开展科创投资及科技信贷”的业务经费则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应比例调减奖补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获支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获支持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或拒绝配合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在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5年内申报科技创新扶持资金资格,并向市级上报有关情况,同步向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于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和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鉴于相关职能调整,《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柳州高新区)管委会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柳东规〔2018〕19号)除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继续有效外,其他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