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为大力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贵州省科技创新供给侧结构新改革实施方案》(黔科通〔2016〕43号)、《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后发赶超的意见》毕党发〔2012〕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驱动创新、促进发展。
(三)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当年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2019年后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业科技园区);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的企业;节能产品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成效和收益的企业;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2019年以后新遴选成功获得省级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项目的企业);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网上完成相关填报并获得认可);符合国家提倡鼓励新领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星创天地、科普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企业自身技术成果转化。对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除药方外)的企业,并于本办法颁发之日后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在实施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初创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小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大中型企业近三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企业购买专利费用和核心技术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五)节能技术研发,对在节能产品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成果转化方面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4家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企业每三年可申报一次。
(六)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对获得省级大学生创业企业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级科技型种子企业的给予奖励15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级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级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给予奖励3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七)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R&D).对年研发投入50万元到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年研发投入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研发投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研发投入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80万元,年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在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网上完成相关填报并获得认可的企业才能获得相应奖励).
(八)新领域内的创业。对国家提倡鼓励发展的尝试性新兴产业,在辖区内开辟新的市场领域并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年10月30日前
(二)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文件3、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三)审核及资金拨付由区教育科技局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在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
第五条 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六条 监督与检查
(一)区财政、教科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与检查,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同时纳入诚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不得申请奖励的情形
(一)在纪委、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相关部门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办法的财政奖励。
(二)专利有争议的不得申请技术成果转化奖励。
(三)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申请奖励的企业注册地址必须在七星关区辖区内;事业单位必须是七星关区区属事业单位;个人必须具有七星关区户籍、且长期居住或工作于七星关区辖区内.
(二)一年内对申报高新企业奖励又申报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奖励的只能获取一项奖励。
(三)对获得相关资质甲请奖励的,除高新技术企业外,必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凡涉及本办法同性质、同类型的各部门优惠政策交叉时,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长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教育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