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涌镇推动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快创新强镇建设,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以新兴产业为牵引、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融资上市为催化剂,构建良好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创新平台扶持专项
1.研发仪器设备资助。对镇内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超30万元,按实际支出额12%予以资助,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研发机构认定奖。对认定国家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认定省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市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省级、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于已认定的创新平台,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对国内外龙头知名企业到我镇建设企业研发总部在土地出让、报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3.孵化载体认定奖。对社会主体新建或改造并经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包括孵化器、加速器)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已认定的孵化载体,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
(二)高企树标提质专项
1.高企认定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评审认定后的再给予12万元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评审认定后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高企迁入奖。从镇外迁移至我镇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上述“高企树标提质专项”第1点与第2点的资助条款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
3.高企晋级奖。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的(含10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创新主体培育专项
1.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对评定为市“百强创新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评定为市“瞪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的。
2.专精特新企业奖。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小上规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后第一年营业收入增长超10%(含10%)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的科技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研发投入递增奖励。对有设立研发机构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的工业企业,统计年报的研发费用投入超200万元(含200万元),同时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或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按照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标杆企业奖励。按照“效益贡献”“成长态势”“创新能力”三大类别评选标杆制造业(行业代码为13-43)。
效益贡献标杆企业:对企业上一年产生的经济贡献超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每亩产生的经济贡献进行全镇排名,对前五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成长态势标杆企业:对企业上一年产生的经济贡献较前一年保持正增长,上一年度产值超5亿元(含5亿元)且产值增长超15%(含15%)的企业,按照上一年产值增量进行全镇排名,对前三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创新能力标杆企业:对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R&D)超1000万元且保持正增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R&D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进行全镇排名,对前三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上述三个类别的标杆企业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1.科技成果奖。对我镇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我镇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创新成果认定奖。对认定为省级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5000元奖励;对完成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每个成果给予5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技术成果转化资助。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并在我镇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其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产业化设备资助。鼓励企业实施规模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生产,按企业分等定级评价结果进行分档资助,对其设备和技术投入超100万元的,按其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其中分等定级被评为A、B级企业资助比例为8%,C级企业为6%,D级企业不给予资助,没有参与分等定级的企业资助比例为6%),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报1个产业化设备资助项目。凡已获得省、市相关政策支持的设备,我镇不予重复资助。
5.支持科技含量高的优质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和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的项目,按所获国家、省和市立项资助金额25%给予配套资助,每个项目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项目获镇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和市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对项目投入总额的50%。
(五)创新人才引育专项
1.人才引进培育奖励。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对企业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同时已连续在该单位工作满6个月并仍在该单位工作(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以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的员工,给予用人单位奖励,奖励按硕士研究生1万元/人、博士3万元/人;对企业现有员工缴纳社保满2年并新获职称证书的给予奖励,奖励按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副高)2万元/人,正高3万元/人;对新引进科技特派员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人才引进培育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新创业奖励。鼓励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参加国家、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人才团队项目资助。对引进获得省、市立项资助的战略科学家团队的独立法人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的1:0.2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人才载体建设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高企创建人才奖励。对上一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个奖励名额,奖励标准2000元/人,用于奖励企业的管理、技术、财务等相关人员,每家企业最高奖励6000元,由企业划拨给个人。
(六)科技服务建设专项
科技机构服务奖励。对辅导我镇企业通过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孵化载体、科技奖、专精特新企业,市级百强企业和瞪羚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服务项目通过3项的给予奖励2万元。超过3项的,每新增1项增加奖励0.5万元,每家服务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在麻涌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2. 在东莞市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并在我市从事科技服务的有关机构,不包括分支机构。(此申请对象仅适用于第二条中的第(六)点“科技服务建设专项中”的科技机构服务奖励)
3.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对象不属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的范围。但对申请“小上规资金奖励”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条件放宽,对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国家一套表年报填报情况不列入到不予资助条款的范围。
(二)申报具体要求
申报具体要求在申报通知文件中明确。
第四条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项目为集中申报,申报时间统一安排在每年4-8月份,申报通知在“东莞麻涌”官方网站上发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二)形式审查。镇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征求部门意见。按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项目审核。对“研发仪器设备资助”、“技术成果转化资助”和“产业化设备资助”等项目,镇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计或者核算;对本实施细则内除需第三方审计或者核算外的其他项目,镇经济发展局会同镇统计办、税务分局等相关部门核对企业相关数据,并会同财政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资助和奖励计划。
(五)社会公示。镇经济发展局将资助和奖励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上报镇政府。镇经济发展局将公示无异议或排除异议后的资助和奖励计划报镇政府审批。
(七)资金拨付。镇政府批准资助和奖励计划后,镇经济发展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五条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不予资助审核的情况,参照《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镇相关部门审核查实,申报企业存在年度经济贡献、能耗水平以及生态环境等异常行为或违法违规的情况,经镇相关部门审核查实,可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经镇政府审定后,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
(三)本实施细则与镇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五)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镇经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