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涌镇建设创新强镇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三年行动鲲鹏计划〉的通知》(东府办〔2021〕40号)等文件精神,基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的定位,全面加快创新强镇建设,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强化资本运作、发展总部经济、推进兼并重组、加强产业链整合等集约化手段提升综合竞争力,激发经济增长动力,构建良好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带动全镇产业效益提升、结构优化和总量扩张,更好地促进我镇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镇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用于支持麻涌镇建设东莞市创新强镇项目,推动构建源头创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人才引育等,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以及落实上级部门和镇委镇政府部署的各类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清单、绩效目标;办理资金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麻涌镇建设创新强镇工作领导小组、麻涌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麻涌镇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和麻涌镇推动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员单位负责协助镇经济发展局组织项目审核、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支出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资金支出范围和方式
(一)实施“平台拓展”计划,支持源头科技创新
1.支持建设研发平台。推动企业组建研发平台,逐步扩大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面,实现创新平台数量持续提升,对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单个企业每年度补助购买研发仪器设备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发展创新平台载体。加快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全孵化链条,对社会主体新建或改造并经认定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加速器和科技孵化器的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实施“强企培育”计划,提升创新发展层次
1.培育创新主体。对认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从镇外迁移至我镇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亿元、2亿元、50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加大研发投入。对有设立研发机构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评选标杆企业。按照“效益贡献”成长态势”“创新能力”三大类别评选出标杆企业,按照企业每亩产生经济贡献、产值增量、R&D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进行全镇排名,对每个类别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三)实施“成果转化”计划,加速科技项目落地
1.奖励优质科技成果。对我镇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名优高新技术产品、完成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按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
3.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实现规模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生产,对其设备和技术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单个项目可获得最高不超过40万元资助。
4.支持科技含量高的优质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和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的项目,按所获国家、省和市立项资助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每个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实施“人才强镇”计划,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鼓励引才育才。创新人才引进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对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企业员工新获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强化团队引进。鼓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我镇自主创办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引进获得省、市立项资助的战略科学家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4.奖励高企人才。对上一年通过评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名额3个,用于奖励企业参与高企申报认定的管理、技术、财务等高企人才,每家企业高企人才最高奖励6000元。
(五)实施“倍增计划”扩容,营造发展叠加优势
1.加强倍增企业队伍建设。完善倍增企业“优进劣汰”发展机制,动态管理倍增企业队伍,保持倍增企业的竞争力和示范性。对首次入库市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镇级试点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实现倍增后再次入库市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镇级试点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考核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倍增企业(包括:市试点企业、市名誉试点企业、镇级试点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增量(对比前一年度)的0.15%计算。其中属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3)、造纸和纸制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2)的试点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增量(对比前一年度增长)的0.04%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2.提升倍增企业竞争力。鼓励倍增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进新设备新工艺,通过科技创新,实施技术改造等方式,提升企业竞争力。对购置研发设备和产业化设备的倍增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倍增企业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8万元。
3.留住倍增企业优质人才。鼓励上市企业、倍增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通过人才政策落户我镇,通过积分入学、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等政策解决企业人才子女教育问题,镇级试点企业在按照市级入学政策的基础上增加最多不超过2个入学指标。
(六)实施“上市鲲鹏”计划,打造上市“麻涌板块”
1.加快培育一批上市企业。结合市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三年行动鲲鹏计划,筛选一批盈利能力好,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建立上市企业培育清单,全面提升上市服务水平,构建围绕企业上市全周期服务体系,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2.优化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产业升级,构建分阶段扶持企业上市体系。对首次成功认定为市上市后备企业的或首次成功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展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规改股、股上市企业进行分阶段支持。与有资质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改的或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完成辅导验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对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后,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实施贷款贴息资助。深入实施科技金融,支持镇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厅评价入库)、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通过在我镇设点的银行机构获得贷款且贷款额超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给予一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实施“环境提升计划”,加速集聚创新资源
1.培育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引导企业开展贯标认定,实施一批专利导航项目,鼓励企业申请PCT国际专利,促进产学研合作。
2.加强科技服务队伍建设。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为我镇企业提供更优质的科技服务,对辅导我镇企业通过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级研发机构、孵化平台、省级科技奖、市百强企业和瞪羚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家服务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强化科普示范阵地建设。鼓励村(社区)、学校、企业、科普教育基地等单位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支持村(社区)、学校建设综合性科技馆(室)、校园科技馆(室)、主题科技馆等科普场馆,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普示范社区的单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认定为市创客培育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单位给予奖励20万元;对认定的市创客培育学校的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5.实施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围绕青少年、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人群开展科学素质提升行动,针对各类人群的不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素质提升活动,重点鼓励学校组织青少年参加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类竞赛,对学生获得的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类竞赛奖项的学校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八)支持其他推动科技创新相关工作事项
除以上情况外,上级部门要求镇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镇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项目,镇委、镇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等,相关扶持事项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资金预算管理
(一)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镇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
(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镇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资金分配与执行
(一)镇经济发展局根据上级部门及镇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在支出的范围内开展申报,具体的申报范围和要求由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二)资金资助计划经镇政府批复同意后,由镇经济发展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三)专项资金按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如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由镇经济发展局按预算调整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参照市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如需修订,须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监管
(一)企业不予资助审核的情况,参照《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镇相关部门审核查实,申报企业存在年度经济贡献、能耗水平以及生态环境等异常行为或违法违规的情况,经镇相关部门审核查实,可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经镇政府审定后,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
(二)本办法与镇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四)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镇经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财务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镇经济发展局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