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洪梅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不断创新科技投入机制,进一步推进我镇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参照市对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业、孵化器、新型科研机构、创新主体等多个科技范畴的资助政策,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镇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科技奖励(包含资助、补贴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的单位是指我镇的村(社区),以及在我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仅限户籍人口或在本镇学校就读的非户籍在校生,
第三条资金设置.设立科技洪梅工程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镇受资助的单位及个人开展科技活动,发展我镇科技事业。
第四条部门职责。镇科技办负责提出科技洪梅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统筹项目审核,,拟定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报镇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洪梅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不予资助的情形。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个人)在从该单位(个人)提交本办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材料的前一年1月1日起计算、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环保、安全生产、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保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但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3.拖欠镇财政、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4.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改正,而受到人力资源部门行政处罚的。
5.在财政、科技等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检查的过程中,拒绝、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被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给予罚款的,或者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决定)中建议取消其日后申报财政资金资助资格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镇政府认为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科技金融资助
第六条信贷贴息补助。企业已获得市信贷贴息的,按市信贷贴息额的10%比例给予企业再贴息,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万元。
第七条专利保险补贴。对符合市专利保险补贴的企业,首年按其购买相应专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1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其购买相应专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00元.市财政已全额补贴的核心专利保费,镇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章科技服务业资助
第八条举办创新活动补助。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在我镇举办公益类科技活动、科技金融服务活动及孵化服务活动。在市财政局向科技服务机构拨付活动经费后,再按市拨付额的10%给予补助,每场活动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个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科技服务机构奖励。对在我镇依法注册并获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家奖励5万元;对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家奖励2万元。同时具有国家和省级资质的,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对具有省级资质的机构,其档次提高后,核定差额补拨奖励资金。
第四章孵化器载体资助
第十条孵化器评定奖励
(一)凡新认定或评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评定为A档、B档、C档的市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档次提高后,核定差额补拨奖励资金。
(三)对已获得国家级“苗固――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苗圍――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孵化器经营奖励。对在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中被评为A级的孵化器,在市绩效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市奖励金额的10%给予奖励,可每年申请。
第十二条孵化器高新企业认定奖励。孵化器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该孵化器奖励。
第五章企业创新主体资助
第十三条研究开发财政奖励。对获得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按照市补助额的10%给予镇配套奖励,最高5万元对每年填报有科研经费的企业,每年给予企业统计填报人员1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及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项目,按照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以市补助额的20%配套镇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异地新迁入我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在落户并正常纳税一年后,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创新型企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工作站奖励。对成功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技师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知识产权促进资助
第二十条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和“国家级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和“东莞市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的,给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专利优势企业奖励。对通过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或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只可申请一次,不能重复享受奖励。
第七章科普资助
第二十三条科普社区奖励。对获得市科普示范社区认定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科普社区认定的,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科普学校奖励。对获得市创客培育学校或市创客培育中心认定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科普学校认定的,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的奖励。第二十五条科普教育基地奖励。对获得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八章其他科技资助
第二十六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奖励。被市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总部注册地在我镇且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创新团队奖励。对引进省创新创业团队、市创新科研团队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九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申请材料
(一)科技洪梅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的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对象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各级政府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配套市奖励的须提交市奖励、资助经费银行进账凭证.所有书面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复印加盖公章按顺序线装装订成册。
第三十一条申请与审批程序镇科技办于每年年初在洪梅镇政府网站发布科技洪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受理相关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单位(个人)名单就不予资助的情形征求环保、安全生产、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保、资产公司和村(社区)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由镇科技办汇总意见,形成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并在洪梅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后,由镇科技办上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批复同意后,由镇科技办会同镇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
三十二条受资助单位(个人)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纳入财务科目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科技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第三十三条如项目申报单位(个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决定作出后再确定是否予以资助或奖励。如对项目申报单位(个人)进行资助后,发现其在项目申报时存在按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个人)须立即退回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个人)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由镇科技办、镇财政分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条市相关资助或配套政策文件如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镇科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