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涌镇金融惠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打造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双优环境,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优化金融营商生态,强化政银企协同联动,加大对重点发展上市企业的资源保障和支持力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上市前阶段奖励。对规改股、股上市企业进行分阶段支持。与有资质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完成辅导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成功认定为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成功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展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成功上市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对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后,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贷款贴息资助。对镇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科技厅评价入库)、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通过从我镇设点的银行机构所获得贷款且贷款额超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给予30%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请1个贷款合同贴息,每个贷款合同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在麻涌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2.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企业不属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的范围。
(二)申报具体要求
各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项目为集中申报,其中集中申报时间
统一安排在每年4-8月份,由镇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通知,接受企业申报。
(二)形式审查。由镇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征求部门意见。按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项目审核。对“贷款贴息资助”项目,镇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计和核算;对本实施细则内除“贷款贴息资助”项目外的其他项目,镇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资助计划。
(五)社会公示。镇经济发展局将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上报镇政府。镇经济发展局将公示无异议或排除异议后的资助计划报镇政府审批。
(七)资金拨付。镇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镇经济发展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条 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不予资助审核的情况,参照《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镇相关部门审核查实,申报企业存在年度经济贡献、能耗水平以及生态环境等异常行为或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经镇政府审定后,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
(三)本本实施细则与镇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五)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镇经发、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