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四个面向”,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区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20〕85号)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创新驱动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加凸显,综合科技进步水平处于全市前列。
到2022年、2025年,全区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分别达到1.3%、1.5%以上;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到2022年力争达到0.5%以上,到2025年力争达到1%以上;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到2022年达到3件以上,到2025年达到5件以上。
二、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1.不断强化全社会科技创新意识。加强科普基地建设,鼓励支持科研机构、生产设施、科普场馆等创新主体面向全社会开放。把握公众科普需求,创新科学普及理念和模式,实现科学普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向公众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积极组织开展青少年科学普及活动,提高青少年创新意识和科学素养,到“十四五”末全区公民科学素质提高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科协、区教育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2.大力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加快建立区、镇(街道)联动,工信、农业农村、畜牧服务、财政、税务、金融等多部门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引进和培育体系,引进培育一批符合我区产业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对整体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根据企业规模和企业所在行业等情况,优先给予区级科研项目支持,推荐申报省市级科研项目。省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积极向省市科技部门推荐,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库,实施跟踪辅导服务。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每年遴选培育认定一批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服务中心、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各镇、街道办事处)
3.积极实施十大生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军民融合、数据信息、先进制造等领域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安排区级科技项目,集中各类创新要素,破解产业发展核心技术瓶颈,推动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实现新突破,加强技术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推动十大生态产业加速发展。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力军作用,建立长期稳定的支持机制,提升承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能力,推动机械制造业、电工电器、电子信息等产业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跃升。(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4.加强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健全完善现有人才激励政策,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分批次选派各类人才参加国家“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和全省“陇原之光人才培养计划”。对区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引进和本土培养的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等高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及其他相当层次的国家级人才牵头或参与的重点人才项目和科研创新创业项目优先给予不低于10万元资金扶持。注重杰出青年科研人才、乡土创新人才培养,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杰出青年科研人员、乡土创新人才,给予博士、博士后牵头实施的科研项目在区级科技计划中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5.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进一步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合作社工作,指导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与科研机构加强合作;鼓励科技人员聚焦乡村振兴主战场,瞄准我区果品、蔬菜、畜牧、中药材等特色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开展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在区级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科技特派员计划专项,用于支持建设一批提供技术示范、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新辅导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夯实科技特派员工作基础,形成鼓励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的工作新局面。(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畜牧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办事处)
6.加大外国优秀人才激励力度。对获得“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的优秀外国专家每人一次性发放奖金1万元,对获奖外国专家和团队申报引才引智项目可优先给予科研立项支持,发挥引才引智基地作用,柔性引进外国专家科技创新团队。允许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我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外国人依法申请注册成立并认定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
7.鼓励科研人员围绕优秀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跟踪评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突出的,在区级科技计划优先给予科研立项支持。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研院所中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可将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条件。积极配合省、市科技部门做好获得甘肃省科技奖的科技成果转化跟踪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荐申报省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8.统一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相关标准,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调整为
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管理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900-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3600元/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9.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健全区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重点加大对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专项科研试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社会科学等与研发密切相关的科技项目财政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企业单位,优先给予区级科技项目支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研发投入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
三、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
10.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实行科研项目全流程网上管理,简化项目中期评估,严格项目结题验收。对同一科研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完善咨询专家数据库,吸纳市内外高水平专家入库,建立咨询专家信誉等级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l.开展揭榜制科研立项。探索揭榜挂帅立项方式,采用定向组织、悬赏揭榜等科研项目组织模式,围绕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产业发展卡脖子问题、社会应急突发问题,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科研项目,面向全社会揭榜招标。(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2.探索设立区级自筹资金科技计划。引导创新投入多元化,设立区级自筹资金科技计划,协同镇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支持开展面向科技前沿、面向我区经济主战场、面向我区重大科技需求的关键技术攻关,全力提升行业产业竞争力和综合创新力,培养适合地方产业发展的科技人才,自筹经费不低于同类项目财政经费支持额度。(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3.提高区级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比例。允许科研单位提高区级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比例,2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达到20%,2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达到15%;区级纯理论研究、软件开发类以及哲学和社会科学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间接费用占比约束,可达到5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40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14.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经费自主权。允许科研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10-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允许科研单位根据不同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在科研经费中不限定劳务费比例,可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对区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医疗卫生项目和软科学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经费包干项目只进行技术验收和绩效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科研单位自行制定经费自主权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15.允许科研单位自主使用横向项目经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科技服务机构自主制定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
16.允许科研单位自主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放宽收入分配限制,科研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领导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分成,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17.加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建设。对经审慎研究程序完备的区级科研项目,确因科研人员技术路线选择有误、受市场风险影响、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预期目标未能实现或项目失败,但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运用国内同行评议、市场评议、专家评议等方式确认后,予以容错,不纳入科研失信范畴。(贵任单位:区科技局)
四、打造高端创新平台
18.加快创建高端创新平台。围绕我区优势产业领域创建高端创新平台和基地,争取国家、省级和市级重大创新平台落地麦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野外观测台站,经核实,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9.鼓励支持新基建领域的创新平台建设。在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新基建领域,对新引进的数字技术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其在麦积设立独立法人平台的,经核实,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鼓励数字经济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含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经核实,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0.鼓励支持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鼓励国外、省内外和市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设立的,经核实,从区级财政科技专项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1.积极配合推进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重点,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为核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择优部署新建一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和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创建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22.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和引导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对于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奖补,对于连续3年达到3%的奖补3万元、达到4%的奖补5万元、达到5%以上的奖补10万元,由区科技局核实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
23.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从源头创新到应用开发、从科技攻关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从人才培养到科技服务能力建设的全链条创新活动。在科研项目评审、预算评估、结题验收等环节更多吸收民营企业的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参与。针对民营企业提出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问题,组织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与企业协同攻关,为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省级和市级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做好服务。(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五、保障措施
24.健全完善科研综合评价制度。建立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科研综合评价制度,采取第三方机构组织、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区级财政科研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减轻“唯论文、唯学历、唯职称、唯奖项”权重,尤其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定期对科研专项进行综合评价。(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5.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成立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大力发展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到科研一线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加强创新服务人才培养,支持设置专职从事创新服务工作的创新型岗位,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创新服务。(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
26.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体系,对信用良好的创新主体,在科研申报和管理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科研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实行科研信用在全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共用,实施联合激励与惩戒。(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7.加强科研伦理建设。支持开展科研伦理和道德研究,进一步强化科研伦理和道德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局)
28.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推的强大合力,各责任单位要细化预期目标,明确工作措施,确保重点任务、项目实施、重大平合和载体落地。(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