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天水市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1.培育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驻区高校院所、大型骨干企业,聚焦国家、省、市目标和市级战略需求,对国家、省级、市级规划布局的国家、省级、市级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项目在市财政给予支持的基础上,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高新工业园区、区现代农业园区。)
2.培育建设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基地。培育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验收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在市级给予一次性资助的基础上区级也给予新增投入(含新增研发设备等)5%的一次性资助,资助事项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审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高新工业园区、区现代农业园区。)
3.支持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针对电子信息、电工电器、机械制造、医药食品、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依托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集聚行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创新要素和高校院所科研力量,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升级。激励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技术攻坚、成果转化、中试实训、人才引育的主体。对省科技厅备案的企业创新联合体,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方式给予不低于25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高新工业园区、区现代农业园区。)
4.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托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麦积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麦积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齐增、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积极培育高新技术开发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高新工业园区、区现代农业园区。)
5.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主动融入关中、成渝经济圈,强化东西部合作,支持高校院所和科技型企业深度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与国内外城市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聚焦共性问题开展联合研发和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多元合作方式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建立技术入股、成果转让、管理经验分成等一系列用人激励机制,促进先进技术与我区特色资源有效融合,支持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能够支持我区机械制造等重点产业和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的合作项目,给予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高新工业园区、区现代农业园区。)
二、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6.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健全区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重点加大对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专项科研试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社会科学等与研发密切相关的科技重大项目财政投入。到2022年,区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到0.6%以上,到2025年,达到1%以上。(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
7.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长效机制,将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产出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允许按照合同科研的方式支持和引导所属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科研产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企业,优先给予区级科技重点项目支持。鼓励制造业企业充分运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高新工业园区、区现代农业园区。)
8.鼓励高校院所加大研发投入。支持驻区高校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技术研发,探索“企业出题,高校科研所解题,政府助题”的新型产学研合作模式。鼓励高校院所联合企业开展横向课题研究,上年度横向科研经费(非政府资金)用于科研开发活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速在10%以上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按照增加额的10%给予奖励补助,每家奖励额度最高2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
9.激励创新主体争取国家科研项目、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对上一年度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5类计划)或省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立项的项目(课题),且项目(课题)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奖励,奖励额度可达25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10.加大技术转移服务力度。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在麦积设立或协同社会资本共同在麦积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1000万元及以上者,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额度可达10万元。对完成登记指标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其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额度可达1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高新工业园区、区现代农业园区。)
11.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深化区域创新合作,联手搭建科技创新网络,建立合作对接平台,打造创新成果交易市场,促进区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在麦积转移转化。对在区内转化、经济效益明显的企业,择优给予额度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高新工业园区、区现代农业园区。)
12.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创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落实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绩效评价中进入前5名的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推进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择优创建一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载体,优先给予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运行情况经评估认定考核后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畜牧中心、区财政局。)
1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积极推进与中国(甘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协调合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链条和快保护体系,聚焦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提供覆盖全区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积极培育各级各类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等;对新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和单位,优先给予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提高全区每万人口高价值专利发明拥有量,组织授权发明专利完成单位或个人积极申报省级专利补助。(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14.改革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赋权、后转化”。归单位所有的科技成果,根据单位内部规定或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允许单位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可将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高校院所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入股。(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畜牧中心。)
15.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区属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纳入相关部门的统计,并单独注明。各单位自行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管理办法并提交主管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
四、建立科技金融融合机制
16.加大科技金融服务。配合市级相关部门探索科技企业投融资对接服务新模式,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积极吸引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向麦积。引导重点企业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积极协调落实市级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区政府金融办、区工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17.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依托天水市正在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平台,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扩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规模,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牵头单位:区政府金融办、区工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18.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成功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限额补贴;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专利保险业务,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限额补贴。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融资增信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五、完善科技管理和评价机制
19.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建立区政府部门之间、区政府部门与镇、街道之间的科技工作协调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组织企业家、产业专家和科技专家,共同凝练科技研发项目。针对制约本区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产业短缺技术,采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企业业主制、项目经理人制等项目组织方式,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科研项目。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替代进口技术清单库、“揭榜挂帅”项目库,组织推荐省、市科技部门给予立项支持,每年在区级科技计划中择优立项支持。引导创新投入多元化,设立区级自筹资金科技计划,协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畜牧中心、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20.优化政府采购机制。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各单位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首购中标或成交结果应依法公告。(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21.实行野外作业科研经费和自筹经费“包干制”。允许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因科研工作需要,在野外作业中难以取得报销凭证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对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经费或自筹经费,在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创新主体可自主决定实行“包干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审计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22.支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驻区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开放科技创新平台,共享科技创新资源,对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单位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配套给予一次性市级奖励的50%,同一法人单位年度最高可奖励5万元。事业单位提供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服务收入的10%可用于奖励开放共享设备管理团队和个人,具体办法 由单位自行制定。(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23.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支持区内高校院所和有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对全区特色优势领域重大原创性或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方式给予长期支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24.建立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基于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经济社会效益,明确和细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种类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推进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评价改革,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坚持“破四唯”“立新标”并举,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六、提升创新主体创新能力
25.鼓励高校院所持续发挥创新引领作用。支持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院所建设,争取国家和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创新平台。采用自建或联合共建等方式,搭建集平台型、引领型、突破型于一体的综合性应用基础研究基地,争创国家、省级和市级实验室。支持高校院所依托专业(学科)优势开展前沿创新研究,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形成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用科技合作,对于深度融合的项目给予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26.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积极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享受一次补助,不叠加享受。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给予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高新工业园区、区现代农业园区。)
27.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支持军民开展技术合作攻关,支持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支持军民融合科研活动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形成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力。支持建设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和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实现军民科研资源统筹、开放共享,推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对新建设的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或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在市级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8.激励争取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项。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所在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所在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参与者,给予其所在单位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所在单位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的使用参照区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七、完善科技人才培育激励机制
29.培育青年科技人才。发挥创新平台、产业园区、科研机构等聚才、用才重要载体作用。加大人才项目、资金扶持力度,优先用于“高精尖缺新特先”人才引进及科研项目、奖励支持。对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住房补贴。大力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45岁以下科研人员主持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30.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积极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科技型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科技型企业,或在所服务企业中担任职务,可以从企业中获得有偿服务报酬或股权、期权分红。科技特派员在农村或城市社区开展公益性技术服务,可以取得有偿服务报酬。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间,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给予科技特派员一定额度的工作补助;安排区列科技项目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畜牧中心、各镇、街道。)
31.建立国有企业科研人才激励机制。促进国有企业释放市场活力,特殊人才特殊激励,对重点科研团队工资总额实行单列,工资总额的增长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增值幅度最高可达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支持国有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制”,提升科研项目落地转化效率,遴选行业领军人才担任项目经理,赋予组建研发团队、决定技术路线、支配使用经费的充分自主权,由项目经理牵头完成市场调研、整合创新资源、组建研发及管理团队,组织实施具有广泛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高新工业园区。)
32.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在科研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预定目标难以完成的,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审计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畜牧中心。)
八、强化组织保障
33.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优先谋划,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体系,区科技局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指导服务,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强科技工作力量,确保科技创新工作任务落细落实;对科技创新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单位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约谈,督促工作任务落实。(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各镇、街道。)
34.协调土地资源供给。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加快推进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及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鼓励以业态调整、“腾笼换鸟”等方式,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要求、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高新工业园区、区现代农业园区。)
35.强化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化体系,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加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项目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审计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本措施由区科技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政策措施与本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与目前正在执行的其他文件对同一事项做出奖励规定的,相关主体(单位、个人、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