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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秦安县工业强县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导读:秦安县工业强县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步伐,激发工业企业创新发展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意见》,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天水市工业强市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对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

天水市秦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秦安县工业强县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秦安县工业强县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步伐,激发工业企业创新发展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意见》,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天水市工业强市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对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工业强县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表彰奖励工业企业,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追加预算。

第四条 涉及工业经济指标部分的表彰奖励每年度考核评定一次,考评结果在下年度兑现,其它部分当年兑现。

第五条 表彰奖励种类和标准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

对当年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并统计入库的规模以上企业,经发改、统计部门备案统计后,按新增投资额度的1%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二)生产经营上台阶奖

1.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当年奖励10万元,连续两年保持增长的,再奖励10万元。

2.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三年保持增长且当年增速达到12%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连续五年保持增长且当年增速达到12%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年初县上确定的目标任务,且增速位列全县前三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2万元、10万元、8万元。

(三)企业创新奖

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奖励20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绿色工厂、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省级科技创新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质量奖、专利奖的工业企业奖励6万元。

2.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评定为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甘肃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省部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对当年获得甘肃省“创新杯”工业设计大赛特别奖、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6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

4.对当年被工信部确定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评定机构认定并获得证书的企业奖励16万元。

5.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我县新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且有科研成果的,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设的军民融合产学研创新平台和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税收贡献奖

1.对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投产后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奖补、后2年减半奖补”。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其个人。

2.对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自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并且年产值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奖补、后2年减半奖补”;三年内没有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实行“第一年全额奖补、后2年减半奖补”。

3.对连续5年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年初县上确定的目标任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税收贡献奖。

(五)厂房使用奖

对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自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之日起,第一年所有企业均可免除全部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按照先缴后返的方式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三年内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并且年产值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对第二、第三年租金予以全额奖励,第四、第五年租金予以50%奖励,第六年开始按照市场价正常收取租金。

2.三年内没有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对第二年、第三年租金予以50%奖励,第四年开始按照市场价正常收取租金。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由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与企业所在镇政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调查初审后,统一报送秦安县工业强县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秦安县工业强县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审核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秦安县工业强县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申报单位对照本办法,注明申请表彰奖项名称、资金数额及表彰奖励资金总额。

(二)申报材料应附相应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要求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结束后退回原件。

第八条 对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项目或产品,在县级层面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对符合县内其它奖励政策或本办法同类型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工作由秦安县工业强县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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