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1.支持工业数字化改造。对软硬件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重点智能化改造项目,(投资额发生期12个月内)、经专家评审列入区重点智能化改造项目库,经备案并通过评审验收后的,按硬件投资额15%、软件投资额30%进行补助。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的在《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有效期内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购置价或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年度内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企业5G应用、云服务项目,购买3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 20 万元。(区经信局)
2.鼓励数字化示范企业建设。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未来工厂”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行业级、区域级和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80万元,企业级平台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创建平台,行业级、区域级和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30万元,企业级平台的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其他数字化类试点示范企业(事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注:同一企业获同一类别多级荣誉,按就高补差奖励。其中同一企业获省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企业(企业级平台)、省级荣誉的,仅奖励一次。(区经信局)
3.加大软件资质奖补力度。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获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三、四、五级认证,或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 ITSS 三、二、一级认证,分别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二级、三级、四级认证的企业,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提高资质等级时,对标补差兑现奖励;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 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首版次软件和清单引导标准新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每个产品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经信局)
4.支持园区数字化改造。鼓励小微园推进数字化改造,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支持园区数字化建设,对园内消防、安全、仓储、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提升的,按照硬件投入50%进行补助,当年补助额度上限200万元,补助总额超过年度预算时,单个项目按同比例下降给予补助。首次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生产制造类),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他类型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大力推动赋能中心建设。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在5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含工业工程信息服务企业)入驻区赋能中心,2年内首次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次年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年内首次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次年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区经信局)
6.鼓励构建创新生态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列入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立项计划(含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项目),已实现产业化且通过鉴定验收的产品(项目),每个产品(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经信局)
二、推进产业链迭代升级。
7.鼓励制造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升级。经区经信局备案,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投资额发生期12个月内且在项目备案日期后)200万元(含)以上至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6%、12%标准奖补。其中列入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培大育强”企业名单的,列入市政府专项整治的技改项目,对应奖补标准上调 2%、 1%。一般技改项目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培大育强”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设备投资额2亿元(含)至5亿元以上,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设备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项目招商协议中已享受设备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本政策)。对年实际节能量500吨标煤以上的绿色化减碳项目,项目完成后提交相关材料,经评审,以技改新增设备投资额审计报告为依据,对新增设备部分按照投资额的12%进行补助。对列入当年度省重大产业(制造业类)实施类项目的奖励 50 万元。对列入当年度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的,可同时申报区级技改投资项目,奖补政策叠加享受。工业机器人满足GB/T12643-2013 标准定义,具备试运行条件,投资额发生期 12 个月内,按照工业机器人本体购置款的 15%补助,单台不超过 5 万元。以上政策奖补总额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区经信局)
8.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产品)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分别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省级隐形冠军企业,以及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奖补实行进档补差。(区经信局)
9.加大企业培育力度。申报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以统计局规定口径为准)及以上并纳入统计局规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跨年度升规的给予 12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设立工业企业投产当年升规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样本库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且当年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企业对标管理提升,按照《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提供管理创新对标提升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每服务一家企业予以2000元的补助。(区经信局)
10.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对投保安环险且满一个年度保险期的企业,给予最高保费金额 40%的补助。工信部及经信系统举办的各类展会全额给予补助;其他展会,企业经申报审核区政府同意参加境内外商品展会的,对参展企业合理的摊位数给予 50%摊位费补贴,封顶 10 万元。降低企业技改成本,对我区企业技改扩建,制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费用,给予50%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区应急管理局、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局)
三、构建绿色低碳体系。
11.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等荣誉称号,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级绿色低碳工厂、零碳(近零碳)工厂、绿色供应链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补;绿色设计产品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为年耗能 3000 吨标煤以上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并通过验收的第三方机构,每诊断一家奖补 5000 元。同一类型项目,奖补实行进档补差。(区经信局)
12.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在区级范围内(除衢江经济开发区)的工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项目并网容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 0.4 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在新建商业建筑和新建厂房建设的建筑光伏一体化发电系统,按项目并网容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 0.8 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区发改局)
13.空调负荷调控能力建设补助。在区级范围内(除衢江经济开发区)的工商业用电主体,完成分体式空调负荷调控设备安装,且接入衢州市智慧能源平台,具备空调负荷远程监测、调控功能。按照已安装调控设备的分体式空调数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25元/台。(区发改局)
14.电力需求响应补贴。在区级范围内(除衢江经济开发区)的工商业用电主体,在获得省级电力需求响应补贴金额基础上补足至4元/千瓦时。一个自然年内区级范围补贴总额上限为15万元,如年度内应补贴总额超过上限的,则实际补贴金额同比例下降。(区发改局)
四、助推品牌质量提升。
15.鼓励企业争创品牌。通过行政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新认定为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的,给予最高 5 万元/件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市级及以上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区市场监管局)
16.提升企业品牌质量。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第三方认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第三方认证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培养设立“首席质量官”,“首席质量官”通过省级部门培训认定合格的,给予所在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区市场监管局)
17.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且未转让的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通过代理机构的,每件 0.5 万元(不含省补)奖励;未通过代理机构获得的,每件 0.2 万元(不含省补)奖励,获得与注册经营范围无关的专利,最高奖励不超过 4 项。经 PCT 途径申请并获得国外授权且未转让的发明专利: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一次性给予每件 4 万元奖励;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每件 1 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获得国外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按最高原则享受一次。衢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将自有专利许可或转让给区域内其他经济主体使用并产生经济效益,按照许可、转让合同实际到账金额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 10 年以上、有海外同族专利、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转让后参与专利质押等)按 5%、其他专利按 3%。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 30万元。企业通过专利导航提升创新效率,并列入市级专利导航的项目、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区市场监管局)
18.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企业依法参加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完成应诉,按应诉费用 50%进行补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案件结案,获诉讼和解或胜诉的,按剩余诉讼费用的 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 20 万元;未申请过应诉补助的,按实际诉讼费用的 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按实际利息总额、实际中介机构评估费用给予不高于 50%的贴息、评估费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评估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对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修、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根据一年一投、按年补助的原则,按年度实际保费总额给予不高于 50%补贴(年度内单个企业保费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区市场监管局)
19.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企业或单位承担全国专业标技委和标分技委、省标技委秘书处的单位,每年给予30、20、20万元的补助(省局考核的年度,获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 100%、90%、80%予以奖补,不合格的不予奖补)。企业或单位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或浙江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0、50、20、20、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0、15、5、3、3万元的奖励,可叠加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10万元的奖励。(区市场监管局)
五、鼓励协同创新发展
20.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区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按省补标准 1:1 配套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50 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定的优秀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按上级补助标准 1:1 配套补助。对于新认定的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给以5万元一次性奖励。综合体相关补助,按照《衢江区高性能纸及纤维复合新材料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执行。(区科技局)
21.支持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企业已通过省科技厅申报的省级国际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经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每家1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海外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科技局)
22.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完成单位排名前三,且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排名前7的,给予1:1再奖励。对列入省科技厅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立项,且取得省科技厅出具的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给予每个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三个,奖补总额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对有R&D经费投入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标准提高至20%,单家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奖补总额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支持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为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80%。创新券按照《衢州市衢江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按照《衢江区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区科技局)
六、建设产融结合新高地
23.支持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在A股(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上市成功的奖励“凤凰奖”600万元,对成功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支持“买壳”和“捆绑”上市企业把注册地迁至衢江并在衢江缴纳税款的,给予企业600万元奖励。对子公司在衢江区捆绑上市(即子公司未上市,但母公司已上市),并且至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子公司在衢江区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在达到标准年度内给予减半补助。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基础层与创新层奖励标准一致,基础层进入创新层不再另行奖励)。企业首次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助力板等板块挂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企业申请转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对转板上市成功企业,按“凤凰奖”奖励标准补足差额。(区金融服务中心)
24.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规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的,按增值部分的8%(高新技术企业4.8%)予以补助;企业启动股份制改造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转增注册资本金的6.4%奖励给予相应的持股人(个人股东);企业启动股份制改造后,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到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负担按企业实际支出的20%予以财政补助,其中涉及到个人股权转让的按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6.4%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区金融服务中心)
25.引导企业直接融资。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实行定向增发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政府产业基金除外,其中拟上市挂牌企业包括员工增加出资、员工持股平台投资等),每次按所募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实际投资额80%以上投资于衢江本地的,按实际投资额在衢江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实现“买壳”、“捆绑”上市,按实际投资额在本地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挂牌上市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其实际投资额80%以上投在衢江区的,按实际投资额在衢江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金融服务中心)
26.支持挂牌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挂牌上市企业成功并购企业并达到控股要求的,按并购方实际出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以发行股票支付的,按交易价格确认为并购方实际出资额。我区企业被区域外上市公司并购并在衢江区独立核算纳税的,按并购交易金额0.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区金融服务中心)
27.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奖补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配套支持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衢政办发〔2022〕29号)文件参照执行(区金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