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桥镇支持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持续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深入实施“新兴海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融合”,进一步助推产业发展实现新跨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基本条件
在我镇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斜桥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企业、社会团体等,国有绝对控股企业除外。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制造业
1.鼓励企业高质量技改投入。
鼓励企业“零土地”技改。对规上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项目并实现纳统入库体现投资额的,其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按购置金额的10%予以补助(不含税价)。新兴海工程重点工业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奖励比例提升至12%(不含税价)。
2.鼓励企业入规上台阶。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当年月度纳入规模以上工业调查统计库的租赁企业,给予租金5元/平方米/月的补助,其中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当年年度纳入规模以上工业调查统计库的租赁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5亿元,分别给予3万、4万、5万、10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高质量产出。
对亩均税收达到优良水平且实缴税金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经评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性收益除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新兴海工程的重点企业和重点科技型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
4.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对当年新认定的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在上级奖励资金基础上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嘉兴级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浙江制造精品给予3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9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包括中断后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网上自主评价的,给予3000元奖励。对当年度获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5万、10万元的奖励。对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研发费增长率达到1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研发费增量在1万元以下的不享受补助。
5.鼓励企业管理质量提升。
对当年度首次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每个认证项目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度经市级部门认定为绿色工厂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6.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
对当年新增合同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以合同数额的1‰比例奖励,对当年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以实到外资的5‰比例奖励。(招引企业约定金额内的实到外资除外)
7.鼓励重点规下样本企业提质增速。
对规下样本库(国家统计局抽中的规模以下工业目录企业)内的重点企业,综合考虑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权重、贡献度等指标,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8.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对当年度引进硕士人才、博士人才、青年博士人才的企业(经市委人才办认定),分别给予0.5万元/人、3万元/人、5万元/人的奖励(人才项目落户协议约定的人才除外)。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认定工作,对当年度培育高技能人才20-50人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培育高技能人才51-100人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培育高技能人才101人以上的企业,给予4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评C类以上的人才(经市委人才办认定),按照其个人工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9.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发挥作用,助推社会经济发展。对发挥较大贡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励。
服务业
1.鼓励企业主辅分离。
对重点企业将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研发设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批零贸易类企业须超过1亿元),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服务业企业入规并稳定增长。
对首次实现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企业4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实现年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企业2万元的奖励。
对服务业规上(限上)库内企业,如销售额(营业收入)高于各行业海宁平均增速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
对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2万、5万、10万元的奖励。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
对当年新增合同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以合同数额的1‰比例奖励,对当年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以实到外资的5‰比例奖励。(招引企业约定金额内的实到外资除外)
5.鼓励首店落户。
对经市认定的境外品牌企业在我镇设立的首店,给予1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附则
(一)对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或产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
(二)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
(三)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四)对同一项目符合我镇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
(五)对申报兑现期内企业外迁或注销的,奖励和补助不再兑现。
(六)本《意见》自X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关于下发斜桥镇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斜委﹝2022﹞25号)废止,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