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围绕打造亚太路科创带,进一步加大招商聚智力度,集聚创新要素、凝聚发展力量、营造发展氛围,着力提升我镇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核心竞争力,促进我镇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我镇经济转型升级,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凤桥镇依法登记注册,并财政贡献在凤桥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垄断性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本政策。
二、支持内容
(一)招商引资新动能
1.积极鼓励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凡已在我镇注册的独资、合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度单个项目实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实到100万美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人民币。
2.重点项目一事一议。新增土地产业项目凡认定为招大引强项目、重点科创项目、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的,按“一事一议”执行。
(二)鼓励投资新发展
3.鼓励企业提高投资质量。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所需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优先推荐申报上级项目资金。凡成功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企业给予每个项目30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当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在500万1000万、2000万、3000万、5000万、1亿、2亿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 2万元、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万元、30万元。当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在3亿元以上项目,按“一事一议”执行!
(三)扶优扶强新标杆
5.财政贡献领跑企业。凡在本镇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征收的企业),全年实缴财政贡献300万元(含)以上连续生产的企业作为奖励对象,每100万元,奖励0.5万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6.扶持产业领军企业。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且增幅在25%以上的,年销售收入超3亿元且增幅在20%以上的,年销售收入超5 亿元且增幅在 15%以上的,年销售收入超10 亿元且增幅在 1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当年度成功申报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0万元;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雄鹰行动”、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认定为市级“领军企业”“瞪羚企业”培育对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为规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8.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凡在本镇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创业板”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北交所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主板”、深交所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符合产业导向且在本镇实施募投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9.鼓励“亩均”领跑企业持续跃升。对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80万元、100万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产证面积为准)
(四)科创赋能新变革
10.打造转型标杆示范。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级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领域示范(试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试点企业减半)。对于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万元。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贯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入选区级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样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11.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且验收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经省级、市级认定的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无废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 万元、2 万元。
12.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当年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1000 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设立内部研发机构并正常填报科技报表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0.2 万元。
13.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4.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首台套、实验室(研究院)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 万元、3 万元、1万元奖励。
15.支持企业提高行业话语权。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8 万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企业的,每张认证证书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万元。
16.推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企业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类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企业新增国家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每件专利0.5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重塑产业新活力
17.奖励服务业重点行业地方贡献。对年度实缴财政贡献首次达到 50 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含分支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含分支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奖励。
18.奖励建筑业地方贡献。对年度实缴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且年度增长 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
19.鼓励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加快“小升规”,对首次进入规(限)上服务业纳统企业的,当年度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纳入统计的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和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年增长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
(六)增强外向型经济竞争力
20.鼓励企业扩大外贸出口。对当年度外贸出口达到5000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 15%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 万元、5 万元、8 万元。
21.鼓励培育跨境电商产业。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传统外贸和制造业企业,年新增出口额达到50万-100万美元(含)、100万-500万美元(含)、500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跨境电商出口额以海关数据和跨境电商平台数据综合认定。
(七)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
22.鼓励企业自主培育“引才计划”人才。当年度完成符合国家级、省级“引才计划”人才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人、5万元/人奖励。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入选“星耀南湖”人才计划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2万元。
23.加强新就业人才住房保障。企业自主引进,缴纳社保满6个月,在凤桥镇初次就业、在嘉兴大市范围内本人及其配偶无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等人才安居和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在区级认定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 0.3 万元/人、0.5 万元/人。24.鼓励培育高技能人才。企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当年度按规定开展培训,通过认定取得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1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1万元;通过认定取得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3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3万元;通过认定取得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 5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5万元
三、附则
1.凡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必须是当年度财政口径在凤桥镇且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的企业。上述奖励均为人民币奖励。
2.实行申报奖励制度。企业必须向经济部门提供享受本政策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每一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年度所有镇财政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企业实缴财政贡献镇级留存的80%。由财政管理办负责审核:
3.本政策所有涉及设备购置及软件投入金额以开具的税务发票并经专项审计为准(其中租赁设备以涉及租赁额为准),同一发票不得重复作为兑现奖励凭证。
4.每一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于本政策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如适用两个以上条款的,按就高原则适用其中一条。如有奖励条款已签订一事一议协议的,以协议为准,该条款不再重复享受。
5.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奖励或者降低奖励幅度
(1)综合绩效评价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综合绩效评价C类的企业,按政策50%标准给予兑现(投资类、外贸类和人才类除外);
(2)对当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列入环保黑名单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3)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后两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6.本政策适用于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原凤政〔2021]23 号文件废止。
7.本文件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凤桥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