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产业立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量完成区“三大倍增”计划,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在我区“6+2”产业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2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一)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且研发投入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1万元奖励,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0.6万元奖励。企业(个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登记地在我区的个人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经审核认定,给予个人一次性1万元奖励;企业的发明专利产品实现产业化,且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科技重大专项等的企业,按照上级补助到位资金额度25%、20%、15%的配套标准,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80万、50万元的补助。
(四)区内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该企业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如为单位联合上报获奖的,只对第一、第二和第三完成单位进行补助。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全额补助,第二完成单位减半补助,第三完成单位按全额四分之一补助。
二、鼓励创新主体高质发展
(五)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2万元。
(六)经认定为国家、省、市、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七)对信息经济企业首次上限(上规)、纳入市信息经济企业库统计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支撑的核心产品(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经审核认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三、优化提升创业创新环境
(八)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凡注册在拱墅区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当年代理的拱墅区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1000件、1500件,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其中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50件、200件、300件,再分别追加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
(九)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对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早期投资,按被投资企业融资额的1%给予创投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质押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按实际贷款额给予企业以基准利率50%的贴息,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深入实施创新服务券制度,对通过区创新券使用审核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服务合同总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
四、支持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十二)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三年行动计划(简称“旭日计划2.0”),对认定为“旭日计划2.0”的企业,按照一、二、三梯队,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3万元的奖励。
(十三)每年对“旭日计划2.0”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须参加税务部门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申报,若已享受第(一)条款的研发投入补助,则不重复补助)。
(十四)对近一年内获得非关联第三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旭日计划2.0”企业,且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投资跟进。
(十五)区中小企业风险池基金给予“旭日计划2.0”企业一次性授信不超过500万元的信用贷款,并在培育期内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在培育期内可享受贴息的贷款总和不超过1000万。
五、推动众创空间提质增效
(十六)实施众创空间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简称“墅苗计划”),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20万补助;鼓励打造科技创新特色楼宇,对新认定的区科技创新特色楼宇,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七)对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含)进行绩效考核,确定优秀、良好和合格三个等级,分别按照100%、80%和50%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房租补助(按实际使用面积补助1元/平方米/天,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和宽带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对年度获得省级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八)对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入驻企业获得投资机构投资,且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投资跟进;众创空间内的企业(注册地为拱墅区)在孵期间获得股权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每1000万元给予众创空间0.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鼓励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开展全区(市)性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促进资本、技术和人才向我区集聚。经区科技局牵头征集和筛选部分活动项目予以资助,每年受资助的创业活动总数不超过5项,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浙江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经事先申报区政府批准,补助比例最高为10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对年度孵化出科技型小微企业超过5家并落地拱墅发展的,给予众创空间一次性3万元奖励,每增加一家奖励0.5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其他
(一)本政策自2018年3月30日起实行,原有《关于鼓励提升区域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的若干意见》(拱政〔2008〕10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拱政〔2014〕3号)、《拱墅区进一步推进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旭日计划)的实施意见》(拱政办发〔2016〕8号)、《拱墅区2016年度众创空间建设行动计划》(拱政办发〔2016〕1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的政策扶持办法》(试行)(拱政〔2015〕6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