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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深化上城区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意见

       导读:关于进一步深化上城区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提升我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打造上城区创业创新中心,推动共同富裕,特制定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上城区合法经营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二、政策内容(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1.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新认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

杭州市上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深化上城区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上城区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提升我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打造上城区创业创新中心,推动共同富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上城区合法经营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1.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新认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补助。新认定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新认定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新认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2.鼓励加大创新投入。科技型制造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同比上年递增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部分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科技型限上服务业企业、科技型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增加300万元(含)以上,按不超过新增部分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科研院所当年研发经费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新增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3.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实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已完成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经认定,按设备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4.加大“创新券”推广应用力度。将“创新券”载体扩大到长三角范围。对企业与各级各类创新载体进行委托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的,给予合同总额30%“创新券”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20万元(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检验检测除外)。

(二)支持科技载体建设

5.鼓励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补助。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最高80万元补助(其中市级研发中心要求上年度自筹研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企业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补助。对特别重大的科技研发平台,可根据自设立(建立)之日起三年内研发经费总额,按照实际研发投入15%比例,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6.鼓励园区平台建设。推动省高新区创建,注册落地在省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经属地认定,对自用办公用房租金、研发经费、研发设备投资等,给予一定补助。新认定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省级小微企业园亩均领跑者称号,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7.鼓励双创载体认定。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差补助;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差补助。

8.提升双创载体绩效。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三)支持创新协同联动

9.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争优。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50%,单家企业年补助最高20万元。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以及省知识产权奖的。新认定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50万元补助;新获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

10.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用与服务。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以知识产权质押的实际贷款额给予不超过贷款发放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对引进高校院所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的企业,每件给予最高0.5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最高5万元。

(四)支持科技中介服务

11.支持企业享受风险池基金优惠政策。对纳入风险池债权基金企业可按照一年期LPR的50%进行贴息,并按照最高1%补贴担保费,担保费率低于1%的以实际费率计算。

12.积极发挥区产业引导基金协同促进作用。鼓励我区科技企业与投资机构对接合作,积极发挥我区产业引导基金引导作用,助力企业融资、项目引进和产业升级,具体参照相关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三、附则

1.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同一项目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补助。上级已有补助的,本政策补助含区级配套资金。

2.当年存在欠薪欠资行为、发生违法犯罪和出现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3.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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