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自主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创新发展激励机制,推动鹤庆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鹤庆县人才培引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措施,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址及纳税关系在鹤庆县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支持培育创新主体。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州奖补的基础上,属于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属于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州奖补的基础上,其中属于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属于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对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整体迁入鹤庆县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围绕鹤庆县“442”产业发展体系,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建设或与高校、院所共建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聚集创新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对引进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在鹤庆县建立的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20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建成通过省级验收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通过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在享受省、州奖补的基础上,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州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的奖励。
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平台,每成功培育孵化或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加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聚焦鹤庆县重点产业行业科技需求,鼓励企业、研发机构等与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合作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助力鹤庆科技产业提升发展。
对经批准建设的院士工作站给予建站工作经费60万元补助,专家工作站给予建站工作经费30万元补助,经费分3年拨付到位;对经批准建设的县级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万元建站工作经费补助;凡被认定为省级、州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除享受省、州政策扶持资金外,县级财政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10万元。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省级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基础上,对与上年度同比实际净增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的企业,按实际净增研发费用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与上年度同比实际净增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的企业,按实际净增研发费用2%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上年度同比实际净增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净增研发费用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研发投入数额以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依据。
第七条 鼓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形式购买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且在鹤庆县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通过省级鉴定(评价)的重大科技成果,每件补贴1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科技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科技创新)一 、二、三等奖的单位(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引育科技人才。
加强引进和培育科技人才,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人才培引有关政策,对引进人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以及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解决高技术人才后顾之忧,具体奖励办法按照《鹤庆县人才培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政策执行。
支持参与创新创业大赛,鼓励参加全国、省、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全国赛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州级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相关奖励项目申报由县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受理,会同县财政、统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当年环保手续不全、未依法纳税、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和个人,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欺瞒欺诈行为,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全数收回,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奖励申请,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鹤庆县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