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科技创新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25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奖补在奎屯市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调动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推动奎屯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奎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奎屯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依法纳税、无其他不正当经营记录的创新主体(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依本办法申请奖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奎屯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符合第二条所规定的创新主体进行奖补。
第四条 奖补资金纳入奎屯市财政年度预算,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进行奖补。
第五条 奎屯市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奎屯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预算拨款。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奖补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自治区科技进步特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奖补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二)发明创造奖补(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补不超过5万元、3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补不超过2万元、1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万元。获得自治区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奖补不超过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奖补
获得国家、自治区扶持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获得国家拨付到位资金的25%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治区拨付到位资金的2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伊犁州扶持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获得伊犁州拨付到位资金的15%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科研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建设奖补
1.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和伊犁州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与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依托同一创新主体创建多个科研创新平台的,不重复支持。
2. 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奖补。奎屯市按照自治区奖补金额1:1配套奖补。
3. 对自治区创新联合体进行奖补。自治区科技厅对创新联合体进行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结果给予资金支持。奎屯市按照自治区奖补金额1:1配套奖补。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奖补
1. 认定为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 认定为自治区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 认定为自治州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最高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 对自治区、伊犁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经自治区科技厅、伊犁州科技局考核后拨付到位补助资金20%进行配套奖补。
(六)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补资金。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企业继续用于研发投入。
2. 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权奖补资金。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对用于评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时提供支撑的相关专利给予奖补资金。对其自主取得发明专利权的研发投入给予1万元/件奖补资金,对于自主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研发投入给予2000元/件奖补资金。
3.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奖补资金。支持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按自治区或伊犁州扶持资金额1:1配套扶持。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
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在该年度保持有效期且规范进行研发费用归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奖补。
(八)技术合同登记奖补
支持企业承接技术转移转化。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15万元的奖补;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15万元的奖补。
(九)技术转移机构奖补
被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技术转移机构的承担单位,按自治区科技厅拨付到位资金进行1:1配套奖补。
第七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原则:
(一)申请单位应在获得奖补、资助、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以上级通知文件发布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单位申请资助或奖补时,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市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并公示,原则上同一项目不能重复奖补(取得国家重大科研或技术突破除外);
(三)根据奖补公示结果,市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申请单位下发奖补通知;
(四)申请单位接到奖补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据、收款信息等相关资料提供至市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下拨资金;
(五)获得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在接受奖补后,应合理合规使用奖补资金;
(六)奖补原则为一年一奖,当年申请次年奖补。
第八条 申请奖补的单位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奎屯市财政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奖补的费用全数追回,对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失信记录,三年内不再享受各类资助和奖补,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或公职人员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奎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