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加快科技进步载体建设,以科技进步促进开发区(高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加快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建设步伐,结合开发区(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在开发区(高新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参与纳税同时无违法违规无不正当经营记录的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开发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主完成或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完成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科技项目转化等科技成果进行扶持的专项资金,从产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以下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简称为“申请人”)。
第四条 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开发区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同一项目在开发区内不重复资助、奖励。
第五条 经济社会发展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预算拨款。
第六条 开发区(高新区)财政局、经发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二)符合开发区(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方向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且科技项目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的企业;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鼓励发明创造。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并成功转化,给予0.5万元/件的奖励,成功转化一件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给予0.2万元/件的奖励。
(二)支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
1.获国家扶持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按照获得国家实际拨付资金的20%予以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获自治区扶持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按照获得自治区实际拨付资金的10%予以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科技创新先进单位(企业)。
1.获国家级科技创新类奖项的单位(企业),根据名次高低(一、二、三或金、银、铜等,若未设排名则视同第三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获自治区级科技创新类奖项的单位(企业),根据名次高低(一、二、三或金、银、铜等,若未设排名则视同第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及产业联盟创办科技创新平台。
经认定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运营。
经认定为国家级与自治区级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
支持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按自治区给予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
(八)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小巨人”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技术转让及许可成果转化。
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在自治区科技厅或商务厅的技术交易平台获得备案的,获得国内外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在该企业实施产业化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结合社会经济效益,给予企业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负责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奖励。
负责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牵头单位(企业)完成制(修)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作为参与单位(企业)完成制(修)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
1.对协助创新主体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前期辅导,完成科技项目服务管理合同签订的给予1500元/项的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后(包含实施过程管理服务、项目中期检查辅导)给予1000元/项的奖励,项目验收合格(包含项目验收结题辅导)给予1000元/项的奖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验收管理服务(均一次性通过形式审查)给予1000元/项的奖励。
2.协助企业签订境外、区外、区内产学研合作协议并成功实施的,分别给予2000元/项、1500元/项,1000元/项的一次性奖励。
3.协助开发区企业参加相关科技展会,按照成功参会的企业数量给予500元/家的奖励。
4.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成功引入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开发区给予5万元/家的奖励,协助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家的奖励、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万元/家的奖励;协助企业归集研发费用并按企业享受自治区补助资金的10%进行配套奖励;协助企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并确保该年度在有效期内的给予1000元/家的奖励;协助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给予1000元/家的奖励;协助企业成功组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创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家、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5.协助企业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给予500元/项的奖励,协助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给予500元/件的奖励,协助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奖项的给予500元/项的奖励。
第九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一)申请人应在获得奖励、资助、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以上级通知文件发布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申请资助或奖励时,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经发局审核并公示,同一项目在开发区内不重复进行奖励(取得国家重大科研或技术突破的项目除外);
(三)根据资助资金或奖励资金公示结果,由经发局向申请人发放资助或奖励通知;申请人接到资助或奖励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据、收款信息等相关资料提供至经发局,经审核无误后由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四)获得项目资助或奖励的单位(企业)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每年向经发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条 申请人应保证材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并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的监督,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全数追回资助奖励后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开发区各类资助和奖励,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奎独开管发〔2019〕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