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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导读: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以及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抓实抓好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进国家开放协同创新型城市、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着力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动能,结合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以及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抓实抓好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进国家开放协同创新型城市、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着力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动能,结合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科技创新“四个面向”,践行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围绕我市装备制造、能源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体系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抓手,营造创新创业生态,发展壮大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壮大经济高质量发展主体力量,为构建首府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行动目标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培育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2023年,全社会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总额增长20%,技术合同交易额增长20%,高新技术企业新增80家,达到600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突破1500亿元;新建科技创新综合体3家,新增国家级双创载体3家;实行“揭榜挂帅”制度,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优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培养工程,组建“红山科创专家服务团”,服务科技企业30家以上;举办跨区域协同创新合作年会,初步形成乌鲁木齐都市圈科技创新、产业协同新机制。

到2025年,全社会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总额占GDP比重达到2%以上,技术合同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760家;建成科技创新综合体8家以上,国家级双创载体达到50家以上;构建更加高效完善的跨区域协同创新合作体系,打造乌鲁木齐都市圈创新创业创造高地,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力争突破2000亿元,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领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

围绕我市装备制造、能源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体系做大做强和竞争力提升的紧迫需求,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强化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开发,攻克产业技术短板,突破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培育的技术瓶颈,支持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推进技术改造,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布局产业原始创新重大项目,推动产业发展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

(二)深化产城融合,构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间布局

统筹资源配置,完善硬条件和软环境,以高新技术企业为载体,支持市域内重点片区实现专业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形成“重点突出、协同创新、错位发展”的空间布局。综合考虑各区域产业基础、功能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促进各区域协同发展。各区(县)和国际陆港区、临空经济区、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要加快编制相应的高新技术领域产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构建全域统筹、特色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全域发展空间格局。

(三)统筹高新技术领域产业资源布局,引导优质资源向科技企业配置

各区(县)和重点区域要加大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力度,支持项目引才,制定差异化、定制化的人才和项目引进政策,以优质园区吸引国内外高校院所、知名研究机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落户,结合高新技术领域产业发展重点,精准布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加快实验检测平台、科技信息平台、技术转移平台等产业协同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精准定位、配套完善、产城融合、产教融合的智慧型、生态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

三、专项行动

(一)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开展规上企业及符合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摸底调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后补助奖励政策支持,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

(二)激活科技企业培育源头。着力加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孵化载体,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稳步推进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特色双创载体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努力培育和聚集一批具有核心关键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区(县)〕

(三)培育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每年遴选一批排名前列、技术水平领先、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聚焦科技、财税、金融等政策,鼓励依靠技术创新加快发展,推动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对成功上市的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区(县)〕

(四)积极引进科技企业。突出重点高新技术产业招商,围绕未来产业、消费升级、替代进口、产业转移等方面,通过集群式、产业链式、“飞地经济”“异地孵化”等方式,实现引进一个项目,培育一个龙头,形成一个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对落户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的科研和高新技术领域生产性项目,优先纳入市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后备企业库和推荐自治区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对疆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在其资格有效期内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对疆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予以辅导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区(县)〕

(五)打造科技企业聚集区。将高新技术企业增长作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重要评估指标,打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地。将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数量、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纳入各区(县)年终创新驱动绩效定量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区(县)完成高新技术指标情况进行督促,对完成较好的区(县)年终考核给予加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各区(县)〕

(六)提升高新技术领域产业基础能力。坚持产业基础高级化方向,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建立“专精特新”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建立重点培育企业库,量身定制支持政策,跟踪对接服务。支持一批科技企业成为细分领域“单项冠军”,支持一批成长期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一批潜力企业迅速上规纳统。〔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各区(县)〕

(七)拓展延伸高新技术领域产业链。加大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产业园区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内重大产业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布局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打造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产业链。选择高新技术产业中的1-2家骨干企业,集中力量支持其向产业链核心领域延伸,积极鼓励其开展兼并重组、培育上市。支持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攻关,增强产业链韧性,提升产业链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

(八)建立企业创新精准服务长效机制。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定期组织召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重新认定工作培训会,重点解读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政策、申报流程注意事项。面向成熟期企业,重点辅导规范企业研发管理制度、研发项目费用辅助账和高新技术产品辅助账、知识产权管理等,会同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多方会诊,辅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帮扶企业建立研发创新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

(九)增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围绕培育高新技术领域产业增长点、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等方面,深入实施“红山科技创新券”,发展科技创新专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带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金融、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创新专业服务机构和法律税务、商务咨询等中介机构,为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型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按工作成效予以相关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奖励支持,以“红山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方式,对每服务1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

(十)聚力企业科技人才创新。推行企业科技专员制度,坚持在合作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主动布局和积极利用现有科技企业资源,利用跨区域协同创新机制吸引疆内外创新人才在我市开展创新创业,遴选在我市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疆内外人才,按照派驻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成效给予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

四、政策措施

强化组织实施,在技术、资金、人才、准入、监管、标准、知识产权等方面系统谋划,多措并举、不断改革、持续创新,全面营造一流的创新发展生态系统,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壮大。

(一)构建完善高效的科技研发支撑体系

以重大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为主要抓手,汇聚高端创新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形成科技创新引领性力量。鼓励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建设一批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国家、自治区级重大创新平台载体。支持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参与或发起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计划。布局一批共性技术研发、测试、中试和应用功能型平台,构建高新技术领域产业全链条式基础科研创新应用平台体系。加快建设一批面向市场需求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集群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完善科技企业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

建立市、区(县)两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提高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直接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扶持方式,加快建立市场化、精准化、多元化的专项资金扶持体系。充分发挥市科技创新发展等基金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撬动社会资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和种子、天使、风险投资等创业投资子基金。发挥好各区(县),特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的优势,支持各区(县)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全覆盖、网络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银投企合作机制和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组织开展优质“拟上市挂牌企业走进交易所活动”,鼓励科技企业多渠道直接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三)完善企业创新人才引育与发展机制

优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培育专项计划,组建“红山科创专家服务团”,建设“红山丝路人才大数据平台”,提高多层次、多元化人才供给能力,健全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构建创新要素价值分配机制,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在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建设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示范点,根据产业、技术、人才需求,引导高校、院所和职校调整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推进驻乌高校结对合作、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体系,联合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和人才实训基地。坚持求真务实的人才选用工作机制,落实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要素的人才评价体系,坚决破除“四唯”不良导向,营造干事创业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协,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和标准的保护与运营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强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切实加大对侵权者的惩戒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加快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培育进度。研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企业专利全球化布局的引导。支持企业参与或主导制定国际国内标准,打造高新技术领域的行业标准和高新技术企业品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全面统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区(县)和市属相关部门做好各项目标任务的部署实施,推进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县)〕

(二)抓好任务落实

各区(县)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关键领域重点任务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和配套措施,加快落实行动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推进高新技术领域产业政策落实、重大项目建设、各类专项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对各区(县)和重点片区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引导,促进高新技术领域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县)〕

(三)强化评估考核

各部门要把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领域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上述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照自治区创新驱动考核要求,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发展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创新驱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重要内容;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领域产业统计核算测算制度,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决策和监督考核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县)〕

本方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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