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环境,依据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遵守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透明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企业注册信息应在开发区(头屯河区)内。
(二)高新技术重点培育企业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有科技研发人员、科技研发活动,拥有知识产权,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的企业,定为高新技术重点培育企业。
(三)成长性科技企业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计算方法:增长率=1/2(第二年末数值÷第一年末数值+第三年末数值÷第二年末数值)-1),综合核算百分比后,大于15%的,称为成长性科技企业。
(四)科技服务企业
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咨询、服务且拥有资质及业务实绩的企业。企业需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技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备案。主营收入中,有关科技服务所创造的收入不低于企业服务收入总额的30%。
(五)社会组织
主要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会员或服务对象,对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推动实效,对科技资源高效配置有促进作用,对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作用,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五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当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可获得30万元补助,产值(或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可获得20万元补助,其他企业可获得15万元补助;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被认定当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规模,按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于认定后一年发放。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经济带动力最高补助30万元。
(二)对高新技术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1. 提供研发费用归集业务辅导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证明;
2. 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免费代理服务;
3. 享受“科技创新券”特惠领域服务;
4. 享受专利申报快速通道服务;
5. 享受各类科技项目的综合代理服务。
(三)支持企业加速成长。根据成长性科技企业评判方法,综合指标超过30%的“四上”企业,最高可获得60万元支持;综合指标大于15%小于30%的“四上”企业,最高可获得30万元支持。获得乌鲁木齐市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将享受成长性科技企业补助,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款所列支持。
(四)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业务。实行绩效评定后补助方法。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获得1万元的认定辅导服务补助,科技服务企业每年获认定辅导服务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开展面向高新技术产业的专业服务工作。在依法签订合同、依规完成备案的基础上,能够提供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辅助管理、研发机构申报评审等服务的,年度服务在10家科技型企业(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注册的企业)以上的,根据年度工作绩效,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补助。
(五)支持社会组织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开展专业服务和公益类活动。
支持产业联盟或集群开展高新技术产业研究;为政府及产业链上下游提供产业、技术等咨询服务;支持联盟或集群联合制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行业标准;支持开展多层次科技研发、技术转移等合作;支持举办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研讨会、论坛、展览等活动,加强内外交流与合作。
所开展活动在我区科技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每个社会组织的工作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所需材料。
申请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
(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2.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科技服务企业工作补助经费申报资料。
1. 资金申报表;
2.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提供服务企业名单及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专项审计、科技咨询、代理服务所对应的合同及财务发票;
4. 在我区科技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传服务对象实时信息材料的绩效成绩;
5. 各级项目管理平台,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管理平台的工作绩效情况。
(三)社会组织申报资料。
1. 资金申报表;
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 绩效考核证明材料;
4. 年度组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单据。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
(二)对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会同区财政局认定核实后,依照相关制度程序予以拨付。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发展资金的申报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将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在公共媒体进行通报并纳入市科技信用评价信息平台,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原《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试行)》(乌经开办发﹝2011﹞260号)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