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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乌尔禾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导读:乌尔禾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克党办发2019〕9 号)文件要求,制定乌尔禾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政府出资购买科技服务的方式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降低创新创业投入成本。第三条 科技创新.....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乌尔禾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乌尔禾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克党办发2019〕9 号)文件要求,制定乌尔禾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政府出资购买科技服务的方式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降低创新创业投入成本。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是鼓励辖区企业购买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科技服务机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管理、科技咨询及其它综合科技服务而设计发放,在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中费用抵免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由企业向区教育科技局申请领取,支付费用后到区教育科技局兑换资金。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券由教育科技局设计、制作,明确专人保管,经区教育科技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印章后生效。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 创新服务券面额为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四种。

第七条 使用科技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需经市级或市级以上部门认证或备案,未完成认证或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得兑换科技创新券。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适用对象为在辖区内注册的企业,优先发放给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辖区内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星创天地等服务平台入孵企业。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机构的科技服务费用抵免。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测认证、“双创”辅导、财务指导、科技金融、培训服务等内容。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应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科技服务机构中使用。科技创新券持券单位必须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到区教育和科技局进行登记备案。持券单位至少要支付实际发生交易额的40%,科技创新券最多可等额抵免实际发生交易额的60%。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申领不超过5万元/年,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卷申领不超过15万元/年。

第十二条 教育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兑现工作。负责对申领和兑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科技创新券发放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兑现。

第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企业向乌尔禾区教育科技局提交《乌尔禾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签订的科技服务协议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4.其相关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兑现。持券单位在每季度末向区教育科技局提交《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并附如下资料:

1.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科技服务成效证明材料(检测检验报告、创新成果证明等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2.创新服务券及服务清单。

3.科技服务费用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科技创新券兑现资金拨付方案经教育和科技局局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财务审批程序划拨资金。

第十五条 教育科技局对科技创新券使用项目进行年度不定期抽查,采取问询、函询、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每年至少安排一次。

第十六条 科技服务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存在服务质量等问题的科技服务机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整改,不配合整改的单位撤销其兑换科技创新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0起实施,至2025年11月10日有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教育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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