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禾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克拉玛依市关于加大科技投入的实施意见》(新克政发〔2022〕62号)、《克拉玛依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克政发〔2022〕6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区教育科技局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三条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梯队培育机制,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为重点,积极引导区域内中小型科技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引进、培育工作,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有知识产权的规上工业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通过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强化基础支撑,加强人才培养等措施,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
第五条 在辖区注册纳税的企业,进入乌尔禾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后,给予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资金。每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再次认定)的辖区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条 整体迁入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第七条 鼓励创新载体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申报服务。经过市科技局备案并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申报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认定一家首次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培育奖励资金2万元。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采取事后免申报奖励的方式,由区教育科技局每年6月对通过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再次认定)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每年开展一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6月前向区教育科技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申请表,区教育科技局统一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公示后拨付补助资金5万元。申请加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辖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未享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励资金且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
2.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在一年内有研发投入;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7.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条 经过市科技局备案并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申报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年6月向区科技局提交服务合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资金2万元/家。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包括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有关人才奖励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由区教育科技局进行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乌尔禾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