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根据《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17〕148号),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县(区)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关键技术攻关
1、对研究与试验发展 (R&D)经费投入强度较大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
2、对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分别按国、省、市项目拨付总额经费的10%奖励项目承担单位,每个项目最高奖励 10万元。
3、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农村技术承包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参加国家、省科技竞赛并获得优秀以上奖的单位,根据获得奖项等级,按国家级10—20万元,省级5—10万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创新和应用
5、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区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 (以转账凭证为依据 ),给予 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 30万元。
6、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授权资助,一次性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3000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1万元;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励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8、对本企业已授权发明专利在企业内转化、产业化的,根据其专利质量、产业化发展方向及前景,给予一定的奖励。
9、对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的申请费每件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年费给予每年每件500元补助,费用以缴费凭证为依据。
三、支持、引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0、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 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10万元。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孵化毕业的企业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给予奖励。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20万元 ,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10万元。对已有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给予奖励。
13、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企业,按实际使用额的20%给予补助。
四、支持、引导企业推进创新平台建设
14、对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 50万元经费支持。
15、对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 30万元经费支持。
16、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20万元。
17、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建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的硕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支持、鼓励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创新创业
18、对引进(创新)示范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奖励。
19、对获得新品种审定、地理标志认定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20、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的科技示范企业、农业合作社,根据绩效给予奖励。
六、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21、对认定的省、市、区科技特派员给予支持和鼓励,对在引进、示范中成绩显著的省、市科技特派员给予经费支持和项目优先,健全区级科技特派员制度,保障区级特派员基本经费,对成绩显著的区级特派员给予奖励。
22、鼓励、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和科技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