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支持数据中心参加战略性新兴产业用电交易,实现用户终端电价0.3元/千瓦时的目标(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支持绿色数据中心创建、运维和改造,对获得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鼓励数据中心参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支持企业探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配套系统,引导新型数据中心向新能源发电侧建设。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开展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力交易,对企业自发或外购新能源电量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2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扶持。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大型储能项目,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营,对园区自发或外购新能源电量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
2.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开展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示范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支持设立5G联合创新实验室。
3.支持重点行业、典型企业打造工业互联网企业内网标杆网络,支持中小企业参照标杆网络开展企业生产性网络改造,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或行业性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建设和运营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自建成之日起,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三年。支持鼓励电信运营商开展5G试点,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网络服务,为工业企业推出更有针对性的优惠资费方案和企业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
二、推进经济社会智能化转型
4.对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工业互联网、软件工程化能力、新型信息消费、网络安全技术应用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荣获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优秀解决方案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5.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全面推动智能制造,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
7.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产品、应用系统、工业APP等研发推广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
8.设立市级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性、牵引性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9.世界5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投资发展数字化产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营业收入的2%,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支持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营收入增量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市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12.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对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级、4级、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运行维护标准、云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14.投资50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和征收成本后,参照市、县留存部分支持项目建设。
15.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数据产业企业,从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2年内,根据企业贡献,由企业所在县(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16.把单位能耗产值贡献、单位能耗就业人数等作为衡量数字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市政府设立不低于一亿元的奖励资金,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详细奖励办法。
四、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17.鼓励能耗较高的数据企业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展节能改造,凡节能改造后,企业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每低于10个百分点给予节能改造成本10%的资金奖励。
18.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数字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科创板、香港等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融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19.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在同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活动,营造发展环境,培育市场氛围。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30%予以补贴,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市场拓展,企业参与市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对展位费的30%予以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培育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支持产业基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经认定,按照产业基地实际服务费用的20%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1.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22.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技术研发、测试测评、标准验证等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按照平台初期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照平台运营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市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加强数字经济人才培养
23.支持各县区工信部门对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开展公益性交流培训,组织人员赴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对经确认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费用的20%给予奖励。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大数据教育实训基地,为本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经认定,按照实训基地建设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对数据产业企业员工,工作时间超过1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及以上的(仅限工资薪金所得),由市县给予一定奖励。数据产业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购买住房并签订5年以上本地服务协议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购房补贴。
25.对呼叫和数字标注、数字清洗等基础数字企业,由市或县(区)政府免费提供拎包入住条件,且对吸纳就业在200人以上的,市政府按10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
26.数据产业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户籍和就医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享受居住户籍学生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