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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内江高新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导读:根据《内江高新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支持对象支持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均在内江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续经营的企业和单位。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若干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二、申.....

内江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内江高新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内江高新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支持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均在内江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续经营的企业和单位。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若干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分为通行材料和附加材料两部分,附加材料按照本细则中对《若干政策》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通行材料如下。

1.内江高新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年度企业税收缴纳证明;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相关指标与纳税申报表一致);

5.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6.所有材料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均需加盖鲜章和骑缝章,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时间交受理部门审查存留。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流程分为通行流程和附加流程两部分,附加流程按照本细则中对《若干政策》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通行流程如下。

1.组织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申报资料;

2.组织审核。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按照政策支持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3.对拟支持企事业单位进行公示。

(二)附加流程原则上在受理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后进行,并在公布拟支持企业名单之前完成。

四、申报规程

(一)支持建设运营孵化载体

支持方向1:房租补助

1.申报条件

(1)载体性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在内江高新区科技局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3)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须投入运营6个月以上,配合日常统计工作和参加相关交流活动。  

2.支持标准

对运营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器和运营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对房租给予3年全额补助。

3.说明

(1)运营面积依据场地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2)房租单价须在孵化载体备案时同时进行报备;

(3)孵化载体须与区科技局(创业服务中心)签订目标考核协议,达到满分及以上(含加分)可享受全额补助,未达到满分按照得分比例作为房租补助金额的额度;

(4)对孵化载体收取企业房租费用或管理服务费等涉及房租内容部分,区科技局(创业服务中心)在给予运营主体补助时应当予以抵扣,其中管理服务费的80%作为房租费用进行折算;

(5)涉及企业按照上级政策文件或高新区相关政策享受房租和管理服务费等优惠政策的,运营主体应当协助企业与区科技局(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入驻协议,约定考核指标,并协助企业开展申报政策相关工作;

(6)属招商引资等与管委会有协议的孵化载体,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4.附加材料

(1)内江高新区科技孵化载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产权

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授权使用协议或场地产权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线上入驻内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内江高新区数字公共服务平台矩阵等首页截图和填报数据导出材料;

(5)孵化入驻企业清单、入驻协议和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截图;

(7)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局企业培育股,周老师,0832-5351325

支持方向2:装修补助

1.申报条件

(1)载体性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在内江高新区科技局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3)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须投入运营6个月以上,配合日常统计工作和参加相关交流活动。

2.支持标准

对运营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器和运营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对装修费用按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说明

(1)运营面积依据场地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2)装修补助申请须在装修施工前到区科技局(创业服务中心)对装修方案进行报备;

(3)孵化载体须与区科技局(创业服务中心)签订目标考核协议,申请补助时间上一年度须达到满分及以上(含加分)可享受全额补助,未达到满分按照得分比例作为装修补助金额的额度;

(4)属招商引资等与管委会有协议的孵化载体,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4.附加材料

(1)内江高新区科技孵化载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产权

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授权使用协议或场地产权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线上入驻内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内江高新区数字公共服务平台矩阵等首页截图和填报数据导出材料;

(5)孵化入驻企业清单、入驻协议和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截图;

(7)装修改造费用相关合同相关材料;

(8)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局企业培育股,周老师,0832-5351325

支持方向3:运营补助

1.申报条件

(1)载体性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在内江高新区科技局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3)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须投入运营6个月以上,配合日常统计工作和参加相关交流活动。

2.支持标准

对运营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器和运营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对运营费用按每年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限3年。

3.说明

(1)运营面积依据场地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2)孵化载体须与区科技局(创业服务中心)签订目标考核协议,申请补助时间上一年度须达到满分及以上(含加分)可享受全额补助,未达到满分按照得分比例作为补助金额的额度;

(3)属招商引资等与管委会有协议的孵化载体,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4.附加材料

(1)内江高新区科技孵化载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产权

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授权使用协议或场地产权材料);

(3)线上入驻内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内江高新区数字公共服务平台矩阵等首页截图和填报数据导出材料;

(4)孵化入驻企业清单、入驻协议和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截图;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局企业培育股,周老师,0832-5351325

(二)支持孵化载体提升资质

1.申报条件

(1)载体性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在内江高新区科技局已登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支持标准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国家级双创载体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A)和良好(B)的,分别给予孵化载体30万元、10万元奖励;在省级双创载体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A)和良好(B)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说明

(1)孵化载体属于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的,可根据约定直接奖补到专业运营机构;

(2)奖补资金用于奖励运营团队成员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4.附加材料

(1)内江高新区科技孵化载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截图;

(4)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提供情况统计报表等材料;

(5)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6)国家级、省级双创载体绩效评价的证明材料;

(7)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局企业培育股,周老师,0832-5351325

(三)支持孵化载体引培企业

支持方向1:引导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

1.申报条件

(1)载体性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在内江高新区科技局已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支持标准

每引进1家博士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孵化载体3万元奖励。

3.说明

(1)属于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双招双引”签订相关协议注册在孵化载体的博士创办企业不在奖励范围;

(2)博士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未按照要求按期上报相关材料的不在奖励范围。

4.附加材料

(1)内江高新区科技孵化载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截图;

(3)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及博士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

(4)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2:企业培育

1.申报条件

(1)载体性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在内江高新区科技局已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支持标准

每新增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升规入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孵化载体3万元奖励。

3.说明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升规入统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净增数量进行奖励。

4.附加材料

(1)内江高新区科技孵化载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截图;

(3)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及博士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升规入统的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3:指导知识产权保护

1.申报条件

(1)载体性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在内江高新区科技局已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当年新增自主知识产权合计达100项的,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奖励,每增加50项再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说明

注册在孵化载体的企业获得授权的Ⅰ、Ⅱ类知识产权,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应低于30%。

4.附加材料

(1)内江高新区科技孵化载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截图;

(3)知识产权汇总表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4:指导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1.申报条件

(1)载体性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在内江高新区科技局已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支持标准

鼓励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每新增1家给予孵化载体2万元奖励。

3.说明

  创新创业技术(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荣誉,根据各政府主管部门文件申报认定并由区相应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均可申报。

4.附加材料

(1)内江高新区科技孵化载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截图;

(3)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相关行政部门发出的公告截图、授牌等认定文件;

(4)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局企业培育股,周老师,0832-5351325

(四)支持孵化载体或机构提供托管服务

1.申报条件

(1)载体性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在内江高新区科技局已备案或签订合作协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3)具有托管企业地址资质的商务秘书公司等。

2.支持标准

对为30家及以上科技型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并能按时上报企业数据的区内各类孵化载体或机构,给予孵化载体最低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支持区外各类载体为内江高新区注册企业提供孵化培育服务并按时上报企业数据,给予孵化载体每家企业1万元补助,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各相关条款。

3.说明

(1)孵化载体或机构须与区科技局(创业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考核指标;

(2)区内各类孵化载体或机构服务企业超过30家科技型企业,每多增加10家企业多补助1万元,补助上限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附加材料

(1)内江高新区科技孵化载体基本情况表(附件3);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产权

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授权使用协议或场地产权材料);

(3) 截至上年度底,孵化载体或机构入驻科技型企业名单、对应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注册信息公示截图和场地租赁协议、孵化服务协议或其他服务关系证明协议等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商务秘书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托管企业年报、纳税证明材料,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和托管企业诚信合法经营证明材料;

(5)区外孵化载体提供托管服务企业法人证书、数据报表和纳税证明材料;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局企业培育股,周老师,0832-5351325

(五)支持壮大科技型企业队伍

支持方向1:高新技术企业

1.申报条件

(1)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核或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按要求参加火炬统计和上报相关工作(知识产权、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营收占比等)材料。

2.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核或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参加火炬统计证明材料;

(3)自认定之年起至申报奖励资金当年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其他证明材料;

(4)企业提供的上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二份;

(5)线上入驻内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内江高新区数字公共服务平台矩阵和天府科技云服务平台等首页截图和填报数据导出材料;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附加材料

科技局企业培育股,周老师,0832-5351325

支持方向2:科技型中小企业

1.申报条件

(1)上年度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按要求在规下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填报系统报送数据。

2.支持标准

对每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认定成功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00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填报系统报送证明;

(3)技术需求或技术成果相关材料;

(4)线上入驻内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内江高新区数字公共服务平台矩阵、天府科技云服务平台等首页截图和填报数据导出材料;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局企业培育股,周老师,0832-5351325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申报条件

(1)上年度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

(2)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

(3)规上企业。

2.支持标准

对内部研发投入(R&D)强度达到5%且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规上企业,按其实际研发投入总额的1%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

3.附加材料

(1)企业提供的上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复印件二份;

(2)企业提供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复印件二份;

(3)报送给统计部门的上年度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如企业首次入统则只提供上年度报表复印件二份;

(4)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局计划与统计股,曾老师,0832-6121093

(七)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赛事

1.申报条件

(1)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决赛的获奖项目;

(2)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入围决赛的获奖项目,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分别给予企业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1)创新创业赛事获奖证书复印件;

(2)参赛项目团队人员名单;

(3)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局成果引智股,张老师,0832-5858021

(八)支持科研人才带项目创业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具有相同产品或项目的创新创业企业只能申报一个;

(2)申报企业需获得过或正在执行国家级科技项目;

(3)申报企业上一年实现年纳税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4)申报企业需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标准

对具有核心技术的高校院所、科研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获得国家级科技项目并实现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资金的1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附加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二份加盖公章;

(2)参加国家级科技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加盖公章;

(3)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二份加盖公章;

(4)核心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加盖公章,满足以下其中一项即可:PCT发明专利(非美国、欧洲和日本地区)、PCT发明专利(美国、欧洲和日本)、Ⅱ类医疗器械认证、国家农作物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新批药品注册批件、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证明材料;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局区域创新股,顾老师,0832-5861770

(九)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

支持方向1:以股权投资方式转移科技成果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本年度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补助资金支持;

(2)申报企业的税务关系需在高新区统计范围内;

(3)申报企业符合高新区火炬统计相关要求。

2.支持标准

按实际入股价值的5%给予入股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附加材料

(1)高校院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

(2)高校院所学院及以上部门对科技成果发明人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等出具的确认书;

(3)申报企业证照资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4)科技成果相关证明资料;

(5)企业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经税务部门确认);

(6)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审核表;

(7)科技成果发明人与申报企业受让方持股比例相关证明材料;

(8)申报企业上年度盈利证明材料及分红到账凭证(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9)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局成果引智股,张老师,0832-5858021

支持方向2:以市场化交易方式转让科技成果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本年度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补助资金支持;

(2)申报企业的税务关系需在高新区统计范围内;

(3)申报企业受让高校院所认定的科技成果;

(4)申报企业符合高新区火炬统计相关要求。

2.支持标准

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受让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附加材料

(1)高校院所学院及以上部门对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等出具的确认书;

(2)申报企业证照资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科技成果相关证明资料;

(4)企业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经税务部门确认);

(5)科技成果作价相关依据;

(6)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审核表;

(7)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局成果引智股,张老师,0832-5858021

支持方向3:以许可方式转移科技成果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本年度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补助资金支持;

(2)申报企业的税务关系需在高新区统计范围内;

(3)该成果在1个年度内实现营收不低于200万元;

(4)申报企业符合高新区火炬统计相关要求。

2.支持标准

按年许可费用的30%给予受许可企业一次性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限最高3年。

3.附加材料

(1)高校院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

(2)高校院所学院及以上部门对科技成果发明人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等出具的确认书;

(3)申报企业证照资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4)科技成果发明人相关证明资料;

(5)科技成果相关证明资料;

(6)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审核表;

(7)科技成果作价的相关依据;

(8)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局成果引智股,张老师,0832-5858021

支持方向4:对协助实现成果转移的中介机构一次性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本年度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补助资金支持;

(2)科技成果受让方的税务关系需在高新区统计范围内;

(3)申报单位需为高新区入库在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

(4)科技成果受让方符合高新区火炬统计相关要求。

2.支持标准

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补助,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说明

中介机构须与区科技局(创业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

4.附加材料

(1)中介机构的企业证照资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2)科技成果转移服务合同及相关凭证;

(3)企业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经税务部门确认);

(4)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审核表;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局成果引智股,张老师,0832-5858021

(十)支持各类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1.申报条件

(1)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机构并设立分中心或分支机构运营主体;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2.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机构并设立分中心或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说明

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荣誉,根据各政府主管部门文件申报认定并由区相应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均可申报。

4.附加材料

(1)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证明材料和设立分支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

(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

(4)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

(1)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科技局区域创新股,顾老师,0832-5861770

(2)工程实验室、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经济发展局发改股,刘老师,0832-5858832

(3)企业技术中心

经济发展局经信股,陈老师,0832-5869249

(4)院士(专家)工作站

科技局区域创新股,顾老师,0832-5861770

(十一)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

1.申报条件

(1)所属领域符合内江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科技研发、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等领域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其他行业;核心技术或商业模式有重大创新,拥有科技领军人才和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具有一定资金、市场、人才和管理基础的创新创业企业等;

(2)直接或间接支持在内江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一般成立不超过5年、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

2.支持标准

支持发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内江高新区“天使投资基金”,单项融资额不超过200万元,优先支持国内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办或参与的产业化项目。具体要求参照《内江高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3.附加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近三年及本年近期报表,企业的经营情况介绍,企业股东及经营管理团队介绍,企业商业计划书等;

(2)企业第三方信用报告、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评级合同、评级费用支付凭证;

(3)企业纳税关系在内江高新区证明资料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及账户号复印件;

(4)其他申报种子期和初创期所需证明材料;

(5)材料真实性声明;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内江高新科技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老师,0832-5858826

(十二)支持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1.申报条件

(1)引进其投资的创新创业企业到内江高新区落户的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

(2)投资方向聚焦符合内江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细分领域及高新区重点扶持行业,包括科技研发、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等相关领域。

2.支持标准

支持社会资本与区属国有企业联合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政府领投+资本跟投”的模式重点扶持主导产业发展。具体办法参照《内江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3.说明

社会资本参与成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等基金均可申报。

4.附加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2)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除外)、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承诺函原件;

(3)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原件;

(4)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以及近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机构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及股东征信报告(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不需要);

(8)贷款批复、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本年放款的证明文件;

(9)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10)投资机构引入内江高新区的企业的介绍,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与高新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

(11)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

内江高新科技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老师,0832-5858826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信用较好,有市场、有订单、有转型升级需求并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2)贷款企业应满足合作银行实际办理科创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3)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无涉黑涉恶、参与高利贷、偷逃税、失信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

2.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等方式申报内江高新区“科创贷”,单项融资额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办法参照《内江高新区中小微企业“科创贷”管理办法》执行。

3.附加材料

(1)科创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近一个或以上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3)企业知识产权情况;

(4)企业认定情况证书或相关文件;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内江高新科技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老师,0832-5858826

(十四)支持信用融资担保

1.申报条件

为辖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

2.支持标准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辖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按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助,对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的,按实际发生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助,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附加材料

(1)融资担保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信用报告(人民银行系统查询报告);

(3)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情况,有无违法违规事项,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不限于业务经营、年化担保费率、年化担保金额、担保责任期限等内容)和创新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的成效,近三年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等;

(4)融资担保业务情况银行确认表;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担保机构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并附上一年度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或者其他能证明担保事项的证明材料;

(6)担保机构承诺函;

(7)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财政局金融办,刘老师,0832-63911985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内江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6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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