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落实工业倍增计划财政支持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总牵引,突出工业当先、制造业为重,坚持新型工业化主导、信息化赋能,以做大规模、做优质量为目的,实现工业倍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市场主体提能
(一)支持企业升规发展
第一条 对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 万元(不含税),并于当年进入规模以上统计“笼子”的生产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投产后12 个月内升规的另再奖 10 万元。对升规入统责任单位每成功升规一户,增加3万元工作经费。
(二)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第二条 鼓励企业做强做优,扩大生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首次突破 1 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 万元奖励,每跨越一个1亿元台阶再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每跨越一个10 亿元台阶再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首次突破50 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首次突破100 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季度工业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 万元,且同比增幅在 15%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企业季度用电增量给予每千瓦时 0.05 元奖励,属于降碳增效的企业给予每千瓦时0.1元奖励。上述用电奖励每户企业每季度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二、支持龙头企业领跑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我县重点发展、税收贡献大、产值高的龙头骨干企业,根据其每年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可给予龙头企业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同类产业集群发展,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引进园区支柱企业、重点制造业企业,给予中介企业10 万元奖励;对引进园区产业链关键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对形成紧密型产业链条起到重要作用的,给予中介企业2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在资中注册、总部在资中的企业上市而发生的前期直接费用给予相应补贴,按企业净资产5000 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补贴。
第七条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交易报价转让)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县的企业,给予200 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扩产扩能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补助,重点支持国家、省、市重点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技改扩能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对新进入当年工业统计库,且每月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并完善相关统计资料的,技改投入金额 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企业奖励1万元,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企业奖励3 万元,1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 5 万元。
第九条 对年销售收入增长30%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 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参加各类专业博览会、展会的企业,对其场租费、展位费、装饰费根据实际开销给予补助。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 70%,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第十条 对企业为扩产扩能单纯新购置设备1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总额 8%进行奖补;属于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的,可按实际投资总额的10%进行奖补;属于消除较大安全隐患、提供较大公共应急服务和满足园区企业就近配套需求的可按实际投资总额的 15%进行奖补;对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实施关键工艺技术改造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的 20%进行奖补,补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对企业实行“机器换人”,购买工业机器人、智能化生产系统等设备的,可按实际投资总额的20%进行奖补;属于省级及以上经信部门发文确认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按其工厂(车间)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和已享受技术改造补助政策的设备投资额)给予25%的奖补;对列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的奖补,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或用于扩大生产产生的银行贷款额进行贴息,对贷款额度在200 万元以上的,按LPR贷款利息的 25%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 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对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技改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贴息时间确需超过 3 年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对新列入省、市重点工业项目名单,年度达到目标投资计划进度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三)支持培育总部型经济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培育总部型经济,对于认定为总部型经济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四)支持企业工厂店及企业展厅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在厂区内建设工厂店及企业展厅,按照实际装修投资 30%给予奖补,补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五)支持实施“三化”示范工程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对评为“三化”示范车间的企业给予5 万元奖励;对评为“三化”示范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支持关键基础提升
(一)支持开展产业规划
第十六条 全力保障工业主管部门、平台公司对工业经济发展开展调研、规划、论证、评估等工作。
(二)支持企业创优争先
第十七条 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 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再次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被授权或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公共服务机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高成长型、“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奖励;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型、“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对新列入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 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企业、省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国家、省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等)名单的,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新认定为“全国质量标杆”“四川省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新获得“四川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照章纳税,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被评为省、市诚信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 万元奖励。
(三)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支持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支持制造业企业“民参军”,打造深度军民融合发展示范项目。对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 万元奖励;对2021 年(含)以后取得军工资质证书的制造业企业,按每级每证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
四、附则
第三十条 本方案中奖补事项与招商引资企业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有专项奖补约定的从其专项约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 除上述奖补条款之外,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重点企业的奖补,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在县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中凡是奖补事项原则上要按照“企业申请、部门立项、监督实施、验收评定”的程序及要求实施,同时在甜城办惠企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奖补资金的申领、使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一是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是申请内容不真实的;三是申报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内及我县同类型政策在实施中遵循就高执行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五条 当年未使用的工业发展资金,自动转入下一年工业发展资金库。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