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现代农业(有机)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转型升级,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树立西部现代农业(有机)示范标杆,实现农业持续增效、农民稳定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我县境内(或指定地区),经自愿申报、符合规划、规模经营、政府许可从事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环节,重点针对基础改造、特色产业、有机农业、主体培育、科技推广、品牌营销、农产品加工、信贷体系等八个方面。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激励先进、公开透明,动态监管、持续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
1. 重点园区。由农牧业局牵头统筹规划,按照基础设施生态化的要求,整合部门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含PPP模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经部门规划、政府同意由企业自主新建的基础设施,在国土、财政、农牧、水务等部门的以奖代补项目中安排资金,按项目审计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2. 非重点区。经农牧业局牵头统筹规划,整村推进特色产业的非重点区和97个扶贫新村,其蓄水池、山坪塘、提灌站、渠系等水利设施建设,纳入涉农项目整合方案,逐年安排项目解决,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鼓励农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经部门规划、政府同意由农民投工投劳新建的基础设施,在国土、财政、农牧、水务等部门的以奖代补项目中安排资金,按项目审计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2+4”产业发展
1. 粮油类。在现代农业重点区域内,从事优质粮油生产规模在30亩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种植大户,可享受社会化服务、产粮大户补助资金等国家项目扶持。
2. 经果类。在重点产业园区和扶贫新村,经农牧部门实地规划,集中发展“西凤脐橙”、“充国香桃”的,由农牧业局负责品种选择、种苗培育或苗木采购,其费用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对经营规模在1000亩以上,并实行农民土地入股、劳务返包且管理规范的新型经营主体,连续三年分别按300元/亩、250元/亩、200元/亩的标准给予种植管理扶持。其他名、特、优经果品种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可“一事一议”解决。
3. 辣椒类。经部门规划的集中成片种植二荆条辣椒基地,由农牧业局验收种植面积,按实种面积每亩补助100元(以种子和地膜实物进行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4. 香薯类。经部门规划的集中成片种植充国香薯基地,由农牧业局验收种植面积,按实种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5. 畜禽类。在现代农业重点园区内,经县政府同意新建的养殖基地,其圈舍建设和污染治理、智喂系统等设施设备购置资金,按照不超过审计总额50%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有机农业发展
1. 有机转换补助。对新建有机农业种养殖基地,转换期按1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依据为企业按每亩不低于100元的标准购买的有机投入品票据)。转换期有机认证费,由县财政补助50%。
2. 有机认证补助。获得有机认证后的基地,其认证复评费由县财政给予80%的补助。凡获得有机认证后有重大违规行为,再次进入转换认证的不予补助,直至重新获得有机认证后,按上述标准执行。
3. 有机设施和投入品补助。在现代农业重点区域内,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有机基地,其太阳能杀虫灯按50亩一盏规划,由县有机办统一采购,企业负责安装、维护。获得有机认证后的基地,其生物农药投入资金,由县农牧业局整合项目资金给予80%补助。
第八条 新型主体培育
1.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办法。对新认定为国、省、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2万元奖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对在沪深A股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买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发展混合制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对新上市龙头企业和组织混合制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 专业合作社扶持办法。对依法登记、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效果明显,且获得国、省、市、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3. 家庭农场扶持办法。对新依法登记注册且被评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九条 科技体系创新
1. 新品种引进。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经县政府同意,从境外首次引进的新品种和国家专业科研机构研发获上一年认证的新品种,首次在我县试验、示范成功,且推广面积500亩以上的,按2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 新技术服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自行组建5人及以上专家团队(硕士研究生至少2人),且有科研、试验、转化基地(果蔬100亩以上、水稻500亩以上、存栏生猪500头以上、小家禽5000只以上)的,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加工型龙头企业和专业化合作组织,围绕“柑橘、香桃、红薯、辣椒”等“2+4”特色主导产业组建技术服务团队,与农户或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协议,年服务面积达2万亩以上或存栏生猪2万头、小家禽20万只的,每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凡企业研发一个新品种或开发一项新技术,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证认可后,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
3. 新装备配置。经部门规划、政府同意在现代农业重点园区内新建(购)的大棚(含智能化、连体、单体)、滴灌、提灌等农业设施设备,按照审计总额50%的标准予以补助;重点示范园区,需提高补助标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对符合全县农机发展规划,经县政府同意,在重点园区内以大户或联户方式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整村推进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其所购农机具优先享受国家农机补贴;同时其所购机具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从20%国家农业“三项补贴”资金中,按购机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4. 新模式推广。企业在种植养殖生产中,探索创新出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益的种植养殖新模式,并在全市推广应用,每种模式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 人才引进。招引全日制高等院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到我县企业工作的,分别每人给予生活补贴400元/月、200元/月,住房补贴8000元/年、4000元/年,最多可连续补助五年。
第十条 市场体系开发
1. 农产品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市知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性产品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标准化体系建设认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获得出口基地备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一次性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
2. 农产品加工补助。经政府协议批准新建的农产品加工基地,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国土局按规定许可优先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加工设施设备,由县农工办、县农牧业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企业除享受工业企业扶持相关政策外,再按其设施设备投资总额的3—5%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农产品物流业补助。经政府协议批准建设的农产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由县国土局按规定许可优先落实建设用地指标。
4. 农产品销售补助。对利用电商平台销售西充特色农产品的,按农村电商相关扶持政策给予补助;对利用大型知名超市销售西充特色农产品的,参照电商平台扶持办法执行;对在高档社区新建有机配送店,统一店招、标识,营业用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西充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统一店招、标识,营业用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且年销售500万元(其中销售县内其他企业农产品达200万元以上)以上的有机旗舰店,一次性补助15万元。支持西充农产品出口,按企业每年出口产品总额的3%奖励,每年奖励资金不过3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信贷体系建设
1. 信贷扶持。信贷优惠:对从事“2+4”特色主导产业,并被评为县级以上示范经营主体的,首先以支农再贷款给予金融支持,当支农再贷款不能满足需要时,其贷款利率优惠于其他利率。设立信贷风险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余额实行累加,一方面用于企业在生产、加工、技改环节的贷款贴息,另一方面用于涉农贷款风险损失,具体标准按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产权划分。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基础设施,其产权5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50%归农发公司。由新型经营主体自主新建的基础设施,财政项目给予的50%补助部分,经营主体占股40%,村集体经济组织占股40%,农发公司占股20%。经营主体出资自主建设部分全额归投资者。由涉农财政资金补助给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经果苗木种苗资金和新建(购)的大棚(含智能化、连体、单体)、圈舍、滴灌、喷灌、提灌等农业设施设备,补助给家庭农场的,农发公司占股30%;补助给专业合作社的,农发公司占股40%;补助给农业企业的,农发公司占股50%。由涉农财政资金投资新建(购)的基础设施、设施农业、经果苗木,农发公司不参股经营,不享受经营收益分红,视对新型主体的扶持。基础设施由经营主体无偿使用,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经果苗木及设施农业补助部分,经营主体按下列规定时间,全额返还农发公司股金,再投入其他园区(基地)建设。经果类:农发公司占股从第5年开始退出,新型经营主体分3年,按3:3:4比例偿付农发公司所占股份,期内如无能力返还,可延长3年返还期限,延长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畜禽类:农发公司占股从第3年开始退出,新型经营主体分3年,按3:3:4比例偿付农发公司所占股份,期内如无能力返还,可延长3年返还期限,延长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 政策保险。落实中、省、市、县财政对涉农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落实特色农业保险,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特色农业保险,降低农业产业经营风险;加强银(行)保(险)合作,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
第三章 要素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用地政策。凡在我县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的基础上,其经营性用房、办公性用房、员工生活区及游客接待中心等建设用地,按农业、国土部门城市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业设施用地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重点园区内,从事生产、加工的农业企业,其水、电、气、视、讯等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包括上级财政项目(奖补)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实行“自主申报、镇村初审、部门会审、政府审定”的办法,在坚持“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基础上,采取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考核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县农工办、县农牧业局和相关涉农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督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严禁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工办、县农牧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以上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